【北京招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疫情防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3日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捐赠可享受全额税前扣除等优惠,此举旨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招商引资营造良好政策氛围。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总体要求。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捐赠成为重要支持方式。为进一步调动企业和个人捐赠积极性,缓解疫情防控物资压力,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制定并发布该公告,明确了捐赠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和执行要求,强调各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捐赠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同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需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政策执行的关键要点。在税前扣除方面,企业和个人需注意捐赠渠道和凭证要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捐赠的,应保留相关捐赠票据;直接向医院捐赠物品的,需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在免税政策方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确保捐赠货物直接用于应对疫情,且捐赠渠道符合公告规定。同时,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必须专项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相关单位需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政策的积极作用与社会影响。该政策的出台,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支持疫情防控的重要举措,有效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成本,激发了社会各界的捐赠热情。通过全额税前扣除和免税优惠,鼓励更多资金和物资投向疫情防控一线,缓解了医疗物资短缺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物质支持。同时,政策的明确性和稳定性增强了企业发展信心,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肯定与支持,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和营商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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