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永顺镇规范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9日
政策文号:永政发〔2023〕3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任务村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村企”)是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通州区关于规范村级集体企业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通农发202368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责划分村级集体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全资持有、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为村企的管理主体,应确保村企依法合规地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村党支部书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人为村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村财务专管员负责村企财务和村企会计的管理,负责指导、联络村企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以及备案资料的报送。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集资委”)负责村企的监督管理,镇集资办(镇经管部门)负责村企监管日常业务指导和沟通联络工作。第二章运行管理第三条村企设立、变更和注销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建议新设企业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新设三级及以上集体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得随意设立村企。村企要建立健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代表)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管理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章程运行。第四条村企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公司清算和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等工作。第五条村企发生停业、吊销等经营状态的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及时对村企证照、印章和账务资料等做好封存保管。第六条村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担保。第七条村企必须接受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镇集资委的领导、管理与监督,定期(每半年一次)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村企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村企签订合同前应征求村级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意见。第九条村企的档案管理要做好运营管理、决策程序、合同、财务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村企注销后,须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保管。第三章财务、资产管理第十条村企的财务管理应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村企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企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第十一条村企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业务,确因业务需要新设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经村集体研究决定,报镇集资委同意后设立。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第十二条村企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会计业务。第三方代理机构必须经镇集资委核准,并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村企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体资产租金、物业费、集体投资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禁止公款私存、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公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收入不得记入村企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费用不得在村企费用中列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第十四条村企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完整、及时登记入账。支出单据要注明合规的支出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履行规定审批手续后才能报销。第十五条村企应规范使用票据,不得虚开发票。票据应定期清点,票据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处理。第十六条村企根据公司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经营情况等在上一年度年底前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预算执行年度内,村企应严格控制年度预算项目及金额的增加,超过年度预算的必须办理预算追加手续。未履行追加手续的一律不得支出。第十七条村企应按照企业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程序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并向村民(代表)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公示公开。在年终收益分配前,村企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投资收益,须及时缴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银行专储账户。第十八条村企要严格执行通州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村企财务公开包括年度预算、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年终决算报告,财务公开相关工作由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执行。第十九条村企的资产管理要按照“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账务处理、建章立制”的要求,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村企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规范村企资产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置集体资产,不得未经批准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资产抵押等经济事项。处置集体资产须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民主程序,处置30万元以上规模的集体资产,需报镇集资委审议;处置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集体资产,还需提请区农资委审议。第四章审核、备案管理第二十条需经镇集资委审议,且经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公开的事项:1.设立村企;2.村企发生法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章程变更、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以及村企发生分立、合并、改制等影响村级集体资产的重大事项;3.注销村企。村企在办理完成相关业务后一周内,村财务专管员将相关资料报送至镇集资办,由镇集资办报区农资委备案。第二十一条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公开的事项:1.村企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主要人事任免事项;2.村企的年初预算及年终决算;3.有条件的村企应建立与绩效挂钩的薪酬管理制度。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在村企任职的,只能选择其一获取薪酬和福利,不得多头获取。其他在村集体和村企同时任职且领取薪酬人员的薪酬福利标准,应通过村民主程序。村企在办理完成相关业务后一周内,村财务专管员将相关资料报送至镇集资委备案。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建立对村企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的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遵照执行。村企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并遵照执行,同时将以上资料报送至镇集资办备案。第二十三条村企发生停业、吊销等经营状态的变化,村财务专管员将相关资料报送至镇集资委和区农资委备案。第五章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镇级主管村级审计部门须加强对村企的审计监督,将村企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合理统筹,做到本区域村企审计三年全覆盖。村企审计工作可采取自行审计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聘请第三方开展审计工作的,要确定专人全程参与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1.集体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3.集体企业经营范围;4.集体企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情况;5.集体企业债权债务情况;6.企业纳税情况;7.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决策执行及落实在“三资”管理中财务公开情况;8.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管理情况;9.政府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10.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11.群众反映集中突出的问题;12.其他需要审计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开展任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主要责任人、拥有控制权的集体企业主要责任人、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以上人员届满或离任时,村企要将离任审计作为重要审计内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第二十六条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建立整改台账,立行立改,充分发挥审计成效。除依法不应当对外公开的,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及时公开。第六章违规责任第二十七条村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必须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1.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2.低价处置、侵占、挪用、私分、贪污、挥霍、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3.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4.不依照章程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5.向上级部门提供的经营计划、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6.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7.对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未进行集体决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决策结果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的;8.未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的;9.其他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的规定,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镇集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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