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规范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辅助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发挥辅助执法作用,从而使我镇综合执法队伍更好地履行职责,树立和维护队伍的良好形象,结合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辅助执法人员队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本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机关实施辅助执法人员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综合行政执法队辅助执法人员,主要是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与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等同管理,接受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得从事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四条辅助执法人员的聘用、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聘用人员质量的原则;(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三)使用与教育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四)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二章辅助执法人员的聘用第五条辅助执法人员的招聘,采取公开招聘、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具体招聘程序可参照公务员公开招考有关规定。第六条辅助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辅助执法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热衷城市管理事业,了解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工作,自愿参加城市管理工作;(三)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四)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作风正派,举止端庄,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具有城市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优先聘用;(六)具备完成相关工作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首次聘用的辅助执法人员应明确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的,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考核、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辅助执法人员的续聘,由聘用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逐年签订聘用合同。第八条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辅助执法人员的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工作纪律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处理。辅助执法人员的工资奖金、加值班补助、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和聘用单位实际确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给予办理社会保险。第三章辅助执法人员的职责第九条辅助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的带领和指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二)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协助维护执法现场秩序,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三)服务村和社区,参与村和社区日常性管理工作,对所辖村和社区实行动态巡视检查。(四)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动员和带领群众及社会单位参与城市环境秩序建设;(五)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程序向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实施;(六)了解群众及社会单位对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工作的需求,向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第十条要明确主管领导和主管科室负责辅助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具体落实。第十一条辅助执法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佩戴统一标识。辅助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一律不得穿着工作服、佩戴辅助执法人员标识。辅助执法人员解聘、辞退的,要及时收回配发的工作服及相关标志标识。第十二条工作期间,辅助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一)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照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规范言行举止;(二)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注重质量,讲求效率,防止敷衍塞责。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区域,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更不得办私事;(三)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四)热情服务市民群众,劝阻、制止违法行为要耐心,遇到违法相对人的粗暴言行要冷静;遇到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或者局面难以控制时,要依照程序及时向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报告,防止言行过激和事态失控;(五)按规定使用并爱护工作装备和器具,防止丢失、损坏、遭人破坏及安全事故;(六)不得擅自透露和传播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机关不属于政务公开范畴的信息。第十三条使用辅助执法人员单位应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辅助执法人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思想动态,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处理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辅助执法人员队伍思想稳定。第十四条辅助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违法相对人索要钱物,谋取个人私利;(三)串通违法相对人共同谋利,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四)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违法相对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六)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七)无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同行情况下驾驶执法车辆。第十五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派遣)辅助执法人员执法或实施行政处罚;(二)指使辅助执法人员从事与辅助执法人员职责无关的工作;(三)侵害辅助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粗暴对待辅助执法人员。第十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积极为辅助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落实休假制度。要组织辅助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放劳保用品,必要时可安排心理辅导,确保辅助执法人员身心健康。第五章辅助执法人员的奖惩第十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把辅助执法人员的各项工作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监督考评体系,和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一同监督考评。通过动态的考核制度、激励机制、合理量化的考评指标、经常性的检查考评和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挂钩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充分调动辅助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检查考评过程中,如发现严重或带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予以通报,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辅助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助执法人员奖金发放、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助执法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可在确定的辅助执法人员经费总额的范围内,预留一部分经费作为绩效奖金,根据辅助执法人员月考核结果拉开差距后按季度发放,或作为对优秀辅助执法人员的奖励。第十九条辅助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效的;(四)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综合行政执法队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五)有其他突出功绩的。对辅助执法人员的奖励,主要有以下方式:(一)增发奖金或绩效工资;(二)提供单独培训或进修深造机会;(三)推树典型,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彰;(四)其他可调动辅助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表彰奖励方式。第二十条辅助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处理辅助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警告;(三)扣发奖金或绩效工资;(四)聘用合同允许的经济处罚;(五)解聘或辞退。辅助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中之一规定情形的,必须追究责任并予以解聘或辞退。第六章辅助执法人员的辞退第二十一条辅助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聘:(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中之一规定情形的;(二)不胜任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辅助性工作的,或在定期考核中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四)未按要求完成辅助执法人员相关教育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五)连续病假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且病假后仍不能正常履行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辅助性工作的;(六)男性辅助执法人员年龄超过五十五岁、女性辅助执法人员年龄超过五十岁的;(七)其他不能正常履行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辅助性工作的。第七章辅助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要加强辅助执法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将辅助执法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编入本单位党团组织序列,健全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把辅助执法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体系。日常使用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辅助执法技能、行为规范等内容的培训。辅助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作为辅助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和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要建立和落实新聘用辅助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和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可以采取军事化训练、课堂授课、岗位实习等多种形式进行,确保新聘用辅助执法人员掌握履职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新聘用辅助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要在试用期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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