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辅助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助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辅助执法人员队伍管理,确保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办事,规范履职。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执法人员是指我镇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需要配备的辅助执法人员。第三条、辅助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职责是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第四条、本办法作为镇实施辅助执法人员使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二章辅助执法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辅助执法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带领和指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二)积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协助维护执法现场秩序,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三)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动员和带领群众及社会单位参与城市环境秩序建设;(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程序向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实施;(五)了解群众及社会单位对执法工作的需求,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使用、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的主责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负责本队辅助执法人员的日常指挥调度和管理。第七条辅助执法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佩戴统一标识。工作时间之外,一律不得穿着工作服、佩戴辅助执法人员标识。辅助执法人员工作服和标志标识由镇政府统一发放。辅助执法人员解聘、辞退或退休的,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及时收回配发的相关标志标识,交镇财务管理部门。第八条工作期间,辅助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一)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照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着装,规范言行举止;(二)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注重质量,讲求效率,防止敷衍塞责。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区域,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更不得办私事;(三)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四)热情服务市民群众,劝阻、制止违法行为要耐心,遇到违法相对人的粗暴言行要冷静;遇到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或者镇面难以控制时,要依照程序及时向有关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报告,防止言行过激和事态失控;(五)按规定使用并爱护工作装备和器具,防止丢失、损坏、遭人破坏及安全事故;(六)不得擅自透露和传播镇政府不属于政务公开范畴的信息。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做好辅助执法人员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辅助执法人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思想动态,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处理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辅助执法人员思想稳定。第十条辅助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违法相对人索要钱物,谋取个人私利;(三)串通违法相对人共同谋利,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四)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违法相对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六)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第十一条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派遣)辅助执法人员执法或实施行政处罚;(二)指使辅助执法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三)侵害辅助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粗暴对待辅助执法人员。第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队要积极为辅助执法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落实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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