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辅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执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执法辅助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队伍管理,确保执法辅助人员依法办事,规范履职。根据《关于调整顺义区城市管理体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的工作实施方案》《顺义区城管执法队双重管理办法》《北京市城管执法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区城管执法局根据《顺义区城管执法队双重管理办法》配备的执法辅助人员。第三条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职责是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第四条本办法作为我镇实施执法辅助人员使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五条镇社保所负责执法辅助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所属执法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执法辅助人员的职责第六条执法辅助人员在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的带领和指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协助维护执法现场秩序,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三)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动员和带领群众及社会单位参与城市环境秩序建设;(四)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程序向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实施;(五)了解群众及社会单位对执法工作的需求,向执法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使用、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的主责单位。执法队负责人是使用、管理执法辅助人员的主责领导。执法队要明确一名队员负责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指挥调度和管理。第八条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工作服,佩戴统一标识。工作时间之外,一律不得穿着工作服、佩戴执法辅助人员标识。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服和标志标识统一发放。执法辅助人员解聘、辞退或退休的,执法队要及时收回配发的相关标志标识。第九条工作期间,执法辅助人员必须做到:(一)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依照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着装,规范言行举止;(二)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注重质量,讲求效率,防止敷衍塞责。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区域,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更不得办私事;(三)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四)热情服务市民群众,劝阻、制止违法行为要耐心,遇到违法相对人的粗暴言行要冷静;遇到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或者局面难以控制时,要依照程序及时向有关城管执法人员报告,防止言行过激和事态失控;(五)按规定使用并爱护工作装备和器具,防止丢失、损坏、遭人破坏及安全事故;(六)不得擅自透露和传播执法机关不属于政务公开范畴的信息。第十条执法队应做好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执法辅助人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思想动态,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处理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执法辅助人员思想稳定。第十一条执法辅助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二)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违法相对人索要钱物,谋取个人私利;(三)串通违法相对人共同谋利,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四)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违法相对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六)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第十二条科室、执法队使用管理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派遣)执法辅助人员执法或实施行政处罚;(二)指使执法辅助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三)侵害执法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粗暴对待执法辅助人员。第十三条执法队要积极为执法辅助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落实休假制度。第四章执法辅助人员的奖惩第十四条通过动态的考核制度、激励机制、合理量化的考评指标、经常性的检查考评和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挂钩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充分调动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社保所将执法辅助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警告;(三)扣发奖金或绩效工资;(四)聘用合同允许的经济处罚;(五)解聘或辞退。第十六条执法辅助人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问题,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章执法辅助人员的辞退第十七条执法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或不再续聘:(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其中之一规定情形的;1.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利用岗位职务之便,向违法相对人索要钱物,谋取个人私利;3.串通违法相对人共同谋利,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4.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违法相对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5.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6.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二)年度考核在不称职等次;(三)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含3次),无故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的;(四)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五)全年累计请事假30天以上的;(六)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参加迷信活动、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发生被投诉、举报行为,事实确凿,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从事与城管工作相关的经营性活动的;(十一)未按要求完成相关教育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十二)执法辅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十三)罹患不适合城管辅助执法工作疾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十四)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城管执法辅助性工作的。第十八条执法辅助人员解聘、辞退或退回聘用单位,应当予以公示。第六章执法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加强执法辅助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党、团组织关系编入本单位党团组织序列,健全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二条局机关把执法辅助人员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体系。在日常使用过程中,要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辅助执法技能、行为规范等内容的培训。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三条建立和落实新聘用执法辅助人员的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和相关的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采取军事化训练、课堂授课、岗位实习等多种形式进行,确保新聘用执法辅助人员掌握履职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后,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城管执法局和顺义区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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