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协同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助力全球抗疫与招商引资
外贸进出口
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3日
我国在扩大防疫物资出口供给、严把质量关的同时,通过多部门协同监管优化出口环境,既为全球抗疫提供有力支持,也为相关产业招商引资奠定坚实基础。记者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正联合协作,从标准认证、通关流程、质量监控等环节强化出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一)政策背景与监管升级的必要性。随着全球疫情防控需求持续增长,我国防疫物资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支持国际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中外质量标准、使用习惯存在差异,部分非医用防疫物资出口中出现质量疑问,医用与非医用产品用途混淆等问题,影响了出口秩序和产品信誉。为解决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于特定年份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通过完善监管体系、明确责任主体,推动防疫物资出口质量提升,维护我国出口产品形象,为产业健康发展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的细化落实。针对非医用口罩出口量大、质量问题相对集中的情况,公告明确了多项强化监管措施。出口方与进口方需签订共同声明,详细确认产品质量标准、用途及双方责任,确保进口方充分了解产品特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使用不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强化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同时,引导企业加强与进口方的沟通,明确标注产品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减少因标准差异引发的纠纷。
(三)通关流程优化与企业责任强化。海关总署在通关环节优化监管措施,企业出口报关时除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通关手续及流程保持不变,保障通关效率。海关部门加强对防疫物资出口的单证审核和查验,重点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共同声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予放行。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确保出口产品可追溯。对于伪造、变造质量证明文件或虚假签订共同声明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四)医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全链条保障。国家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出口医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出口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确保出口产品均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符合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和进口国(地区)相关要求。加强对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呼吸机等重点出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产品检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同时,加强与进口国(地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标准互认和监管合作,共同保障医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为全球抗疫提供可靠物资支持。
(五)多部门协同机制的构建与长效监管。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和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定期会商、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解决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同时,加强对防疫物资出口市场的动态监测,分析质量安全风险,发布预警信息,引导企业规范出口行为。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推动建立全球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我国在全球防疫物资供应链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为相关产业招商引资和长远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环境。
(一)政策背景与监管升级的必要性。随着全球疫情防控需求持续增长,我国防疫物资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支持国际抗疫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中外质量标准、使用习惯存在差异,部分非医用防疫物资出口中出现质量疑问,医用与非医用产品用途混淆等问题,影响了出口秩序和产品信誉。为解决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于特定年份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通过完善监管体系、明确责任主体,推动防疫物资出口质量提升,维护我国出口产品形象,为产业健康发展和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的细化落实。针对非医用口罩出口量大、质量问题相对集中的情况,公告明确了多项强化监管措施。出口方与进口方需签订共同声明,详细确认产品质量标准、用途及双方责任,确保进口方充分了解产品特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使用不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强化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同时,引导企业加强与进口方的沟通,明确标注产品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减少因标准差异引发的纠纷。
(三)通关流程优化与企业责任强化。海关总署在通关环节优化监管措施,企业出口报关时除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通关手续及流程保持不变,保障通关效率。海关部门加强对防疫物资出口的单证审核和查验,重点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共同声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予放行。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追溯管理,确保出口产品可追溯。对于伪造、变造质量证明文件或虚假签订共同声明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四)医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全链条保障。国家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出口医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出口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确保出口产品均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符合我国医疗器械标准和进口国(地区)相关要求。加强对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呼吸机等重点出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产品检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确保产品安全有效。同时,加强与进口国(地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标准互认和监管合作,共同保障医用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为全球抗疫提供可靠物资支持。
(五)多部门协同机制的构建与长效监管。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和政策衔接,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定期会商、联合检查等方式,及时解决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同时,加强对防疫物资出口市场的动态监测,分析质量安全风险,发布预警信息,引导企业规范出口行为。此外,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推动建立全球防疫物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我国在全球防疫物资供应链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为相关产业招商引资和长远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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