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完善外资企业投诉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营商环境
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2日
为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健全跨部门协调机制,为招商引资营造更透明、更高效的制度环境。新规通过拓宽投诉范围、强化权益保障、细化操作规则等举措,全面提升外资企业诉求响应效率,彰显中国扩大开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的决心。
一、制度修订背景与核心目标
此次修订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措施,旨在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投诉渠道分散、处理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原投诉办法实施期间,外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诉求日益多元化,需通过制度升级构建更完善的权益救济体系。新规突出"投诉即受理"原则,明确行政机关不得以内部程序为由拖延处理,从制度层面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二、投诉机制四大创新亮点
(一)扩大受理范围与主体资格
首次将"投资环境改善建议"纳入投诉范畴,允许外资企业及商协会就政策执行偏差、隐性壁垒等问题提出系统性意见。例如,跨国企业在长三角地区遭遇的跨区域执法标准差异,可通过投诉机制向上级机构集中反馈。同时明确港澳台投资者参照适用,体现制度包容性。
(二)构建多层次协调处理体系
中央层面设立部际联席会议,由商务部牵头协调重大疑难投诉;省级行政单位须指定专门机构,建立"首问负责制"。对于涉及多部门的争议,如珠三角某外资新能源企业遭遇的补贴申领纠纷,投诉中心可直接召集相关部门联合督办,避免企业"多头跑动"。
(三)规范全流程处理时限
要求简单投诉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事项不超过3个月。明确受理、转办、延期等各环节书面通知义务,配套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北京市在试点中已实现85%的投诉通过线上平台流转,处理时效较修订前提升40%。
(四)强化商业秘密保护与救济衔接
特别规定投诉材料加密存储规则,处理人员泄密将追责。明确投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行不悖,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投资争议可选择最有利的救济路径。
三、地方实践与协同治理成效
广东省率先建立双语投诉平台,实现与市场监管、税务系统的数据互通;上海市将投诉办理纳入营商环境评价指标,重点跟踪外资集中的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案件办结率。苏州工业园试点"投诉调解+仲裁"衔接机制,帮助德资装备制造企业两周内解决用地审批遗留问题。
四、国际比较与长效意义
相较欧盟投资者法庭、美国外资审议委员会等机制,中国新规更强调行政协调的前置作用。世界银行评价指出,这项改革有助于缩小地方执法差异,提升政策可预期性。下一步,商务部将联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开展全国性培训,确保中西部省份同步落实制度要求,持续释放"稳外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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