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招商】创投税收新政落地 个人合伙人可享20%个税优惠税率

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4日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各地招商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相关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新政。该政策自2019年起实施,允许创投企业选择两种核算方式之一为个人合伙人计算个税,其中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股权转让及股息红利所得可按20%税率缴纳,此举将有效降低创投领域税负,激发市场活力。
(一)新政核心内容:两种核算方式赋予选择权。根据通知,创投企业可自主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选择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则按“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为确保政策稳定性,核算方式选定后3年内不得变更,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出台背景与政策意义:精准支持创投服务实体经济。创业投资是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此前个人合伙人普遍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部分情况下税负较高。新政通过提供差异化税率选择,旨在降低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提升投资回报预期,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这不仅有利于激发创投市场活力,还能促进资本向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等重点领域集聚,为各地招商引资提供税收政策支撑,助力构建更完善的创业生态体系。
(三)适用范围与操作规范:明确界定确保政策精准落地。政策适用对象为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需为通过创投企业投资的自然人投资者。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核算方式选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将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企业按选定方式准确核算、申报纳税,避免税企争议。
(四)地方实践与市场效应:创投活跃城市积极响应。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创投企业集聚的城市,已通过政策解读会、税务辅导等形式,引导当地创投机构熟悉新政内容。部分创投机构表示,若基金以股权转让为主要收益来源,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可显著降低税负,有助于提高资金循环效率。市场分析认为,新政将提升个人投资者参与创投的积极性,增加创投基金募资规模,进而为初创企业、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支持,长期来看对推动产业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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