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穗同步落实新版抗疫税费支持体系

所属地区:北京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3日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推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新版),系统集成并精准扩充了前期多轮税费支持政策。此举旨在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财税支撑,助力招商引资环境优化,引导社会资源高效配置。新版指引在首版基础上,大幅增补了后续批次政策内容,涵盖社保、医保阶段性降费及增值税减免等关键领域,服务范围扩大、细节注释增强,显著提升了政策的系统性和实操指引性。
一、 构筑多层次防护救治保障体系
政策聚焦一线抗疫人员及全民防护需求。对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与奖金,以及单位向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此举切实减轻相关人员负担,彰显对关键抗疫群体的精准关怀。
二、 强化全链条重点物资供应保障
指引特别强化了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环节的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可享全额退还优惠。在运输环节,纳税人取得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为保障民生供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按指引明确税目执行),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收派服务的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在供给源头,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予以免征进口关税,降低物资获取成本。
三、 畅通立体化公益捐赠激励通道
为鼓励社会力量同心抗疫,指引大幅拓宽和优化了捐赠激励政策。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现金或物品用于抗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更便捷的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抗疫的物品,也准予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在流转环节,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此外,捐赠免税进口物资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为国际捐赠提供便利。
四、 实施组合式复工复产纾困政策
针对疫情影响实际,新政着力为困难行业和企业纾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阶段性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在社保层面,对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阶段性减免,覆盖范围同时延伸至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亦实施阶段性减征政策。为缓解中小微经营主体成本压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工具,引导出租方为承租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五、 推进政策落地与区域协同配套
新版指引对关键概念和服务范围进行了细化。例如,增补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税目注释,并列明了更为详尽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为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提供明确依据。文件强调,各地区需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统一税费优惠政策,并鼓励地方立足区域实际,探索运用地方税权,叠加推出更贴合本地需求的帮扶举措。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优化服务流程,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社会预期,全力支持经济企稳复苏。北京、深圳、杭州、成都等地已迅速响应,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和产业特点,部署配套实施方案,细化服务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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