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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水务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务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务工程设施,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工程,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务工程设施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的管理原则。第四条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进行水务工程运行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务工程设施的责任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水务工程设施的行为。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六条本区水务工程设施,分为卫星城区域和农村区域。卫星城区域内水务工程设施按产权归属管理,农村区域水务工程设施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农村区域水务工程设施共分四级。一级工程由区水务局负责全面管理;二级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全面管理;三级工程由村委会负责全面管理;四级工程指其他法人、经济组织及个人兴建的水务工程,由其负责全面管理。第七条一级工程包括:(一)蓄水工程: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I)型水库及水库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库工程设施管理范围指水库大坝、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发电站及附属的土地、山场,即水库管理部门拥有土地合法使用权的范围。水库工程设施保护范围指水库管理部门不具有土地使用权,但根据保护水库工程设施需要,在水库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外依法划定的范围。(二)河道:泃河自海子水库坝下至三河市界;洳河自平谷、密云交界至前芮营泃河汇合口处(含河道上的闸、坝等设施);(三)渠道: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和小(I)型水库灌区的干渠。第八条二级工程包括:(一)蓄水工程:小(II)型水库:(二)河道:泃河、洳河沿线上的支流河道,海子水库上游泃河河道;(三)渠道: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和小(I)型水库灌区的分干渠和支渠;(四)其它工程:乡镇级集中供水厂、站和污水处理厂、站。第九条三级工程包括:(一)蓄水工程:塘坝、截流、水池、水窖等小型蓄水工程;(二)取水工程:机井、泵站及配套设施(泵房、水泵、水表、消毒设施等);水库灌区斗渠、毛渠;井灌区的小渠道、小管道等;(三)节水工程及设施;(四)雨洪利用工程及设施;(五)排水除涝工程及设施;(六)水土保持工程及设施;(七)其它工程:村级饮水和污水处理工程及设施,其它村级小型水务工程等。第十条四级工程包括:(一)社会单位或个人自建的水务工程及设施;(二)社会单位或个人承租或购买的水务工程及设施;(三)社会单位或个人由他人转让的水务工程及设施。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一条各级水务工程要设立管理机构,做到机构健全,责任到人。第十二条各管理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各类水务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务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务工程设施综合效益。第十三条各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所辖水务工程的危险处要设置安全保护及警示设施。第十四条在水务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备;(二)擅自建筑房屋和在河道及引水、排水渠内筑坝,在库区内填库造地;(三)倾倒垃圾、渣土、工矿废弃物,修造坟墓和其它构筑物,堆放物料,围河养殖,挤占河道、沟渠;(四)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五)擅自爆破、采石、挖沙、取土、打井、采伐林木;(六)在坝顶、水闸交通桥行使履带车辆、超重车辆;(七)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八)在堤防上及大型渠道内垦植、放牧;(九)在河道内修建套堤、高渠、高路。第十五条区水务局负责查处全区水事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要积极配合执法。第十六条各级水务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等费用由相应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水务工程及设施,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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