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面积控制标准、产业安置标准、补助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政策文号:京平政发〔2017〕3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平谷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平谷区重大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调整工作。各乡镇(街道)配合实施主体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工作。各村民委员会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在平谷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二章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面积控制标准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指导价格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平谷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和跨平谷新城规划区边界线需整建制拆迁的村,区位补偿指导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本指导意见中“跨平谷新城规划区边界线需整建制拆迁的村”包括:岳各庄村、胜利街村、园田队村、东寺渠村、西寺渠村、赵各庄村、平安街村、下纸寨村、后罗庄村、杜辛庄村、上纸寨村、小辛寨村、鲁各庄村、白各庄村。(二)平谷镇、马坊镇、峪口镇、马昌营镇、大兴庄镇、王辛庄镇、大华山镇、山东庄镇、南独乐河镇、东高村镇、夏各庄镇、金海湖镇、兴谷街道十三个镇(街道)辖区内(不含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区位补偿指导价格为3700元/平方米。(三)刘家店镇、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辖区内区位补偿指导价格为3300元/平方米。第五条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一)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每户控制标准为0.26亩(折合173平方米);(二)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积每户最多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三)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每户超过0.4亩的部分按不超过区位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给予补偿。第六条因项目建设征(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需新批宅基地的,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于不足部分,控制标准以内的按区位补偿指导价格100%给予补偿;超过控制标准的按区位补偿指导价格50%给予补偿。第三章产业安置第七条平谷区范围内因项目建设需征收集体土地且整建制拆迁的村享受产业安置。第八条产业安置以户籍人口中的劳动力人口为基数,采用原地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采用异地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其中异地工业用地安置面积占总面积的60%。第九条整建制拆迁的村一次性全部安置;整建制需分期拆迁的村按征地面积占村集体土地面积比例安置。第四章补助费第十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按建筑面积350—105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在拆迁补偿方案中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平谷区重大项目建设协调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试行。《关于平谷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面积控制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指导意见》(京平政发〔2005〕3号)同时废止。在本指导意见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取得区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且正在实施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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