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谷区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7日
政策文号:京平政发〔2020〕5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投资项目的管理,统筹利用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实现投资项目的科学谋划、统筹管理和可持续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项目储备管理以及联合发展链工作机制建设的统一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包含的储备项目,指在区内实施的所有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第三条按照“制定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区级项目储备库按三年周期滚动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区级储备库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审批、不予安排土地指标、不予安排财政支持资金、不予安排项目前期储备经费。为落实“村地区管镇主责”要求,统筹管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实现项目管理“一张表”。针对扩建、新增征占地项目,必须纳入区级储备库管理。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五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为区级项目储备库和各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子项目储备库。子项目储备库内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方能申报纳入至区级项目储备库。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要按照“规划先行、滚动发展”的原则,建立本单位工作领域和行政区划内的子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本行业发展重点,摸清底数,聘请专业机构,编制专项建设规划,依据规划梳理项目清单,明确建设时序安排。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要根据《平谷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加快落实区域总规和控规编制工作,研究区域发展重点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研提储备项目。第八条纳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园区管委储备库的项目,应基本具备立项审批的各项前期条件和要素。第三章入库项目条件第九条对拟进入区级储备库项目应符合平谷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和平谷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平谷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各专项规划、镇域规划等要求。第十条对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全要素考虑,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及区财政资金需求、项目建设周期、拟新征占地情况、运营费用等相关内容。第四章项目的征集与申报第十一条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与即时申报相结合,具体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征集下一年度投资储备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征集通知开展项目集中申报,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即时申报。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项目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微信平台录入平谷区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第十二条成立联合审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进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对于其中的产业项目,要按照推介项目思维导图和模板编制推介报告,经属地、行业部门审议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联审,通过后纳入产业项目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开推介发布。有意向投资主体的项目需满足相关入区产业项目会商咨询办法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审议同意后,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通过联合发展链进行服务管理,加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第十三条储备项目必须经本部门行政正职把关,并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上报主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第十四条每年11月,对拟进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统一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开展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建设。第五章储备库管理第十五条区级项目储备库实行“一张网”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要求及时在系统中更新项目基本信息及进展情况。第十六条区级项目储备库实行“一张图”管理。每个储备项目均须符合平谷分区规划要求,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征询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对规划条件,在国土规划图层中明确标出项目具体位置。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应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更新,实现区级项目储备库的动态精准管理。对区级项目储备库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因特殊情况长期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从区级项目储备库中核减。对工程已完工项目,从储备库中转出,项目结束。第十八条对区级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从以下方面予以支持:(一)区级项目储备库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已开展前期工作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前期进展予以安排储备经费;对于已开工或即将开工建设的,区财政局按照项目进展和建设计划,分年度安排区财力资金支持;对于涉及占用耕地或一般农用地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优先安排土地占补平衡指标保障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征地拆迁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优先安排征拆资金并统筹推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区相关政策对储备项目予以支持。(二)区级项目储备库中的社会投资项目,区联合会商咨询服务办公室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尽快落实规划、土地、环保、市政、开工等方面的建设条件,各审批部门参照国务院及市级文件精神加快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第六章储备经费保障第十九条储备经费是指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原则上由区财政每年拨付一定额度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所需要的费用。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将遵循以下原则:(一)不重复支持原则。国家及市级部门、区财政局等明确给予资金支持的部分,不再给予储备经费支持。(二)不入库不支持原则。储备经费重点支持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对于未纳入区级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三)专款专用原则。已安排储备经费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储备经费计划安排使用。在资金审查中,发现项目单位未按要求使用的,今后将不再予以安排储备经费支持,已安排的储备经费,项目单位应退回。第二十一条储备经费支持范围包括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条件、测绘、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水评、交评、稳评、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招投标(含清单编制)等前期工作所需的费用。第二十二条储备经费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使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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