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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拆迁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现将《平谷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拆迁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17日平谷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拆迁补偿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区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补偿行为,确保拆迁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法律依据(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三)《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四)《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关于遏止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树木苗木行为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0号)(六)《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八)《〈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九)《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1〕1234号)(十)《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十一)《平谷区林木、果树、蔬菜、大田作物、水产养殖等评估补偿标准》二、适用范围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经平谷区政府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对其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指导意见。三、拆迁主体界定拆迁人是指立项批准的征(占)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的所有权人。四、组织机构设立项目实施时,由拆迁人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等相关单位,成立项目指挥部,负责项目整体推进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五、中介机构选定和管理公益类项目的评估机构由拆迁人和乡镇(街道)共同从公益项目评估机构库中选定;拆迁、拆除等机构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依法确定。公益项目评估机构库至少两年进行一次招标。非公益类项目评估、拆迁、拆除等机构由拆迁人招标选定。区重大项目办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六、拆迁补偿工作项目启动前,由区政府及时发布公告,同时对拆迁范围的现状留取影像资料并存档。入户评估时,拆迁人、乡镇(街道)、村均应派人参加评估登统工作,被拆迁人应予配合并对登统结果签字确认。被拆迁人拒绝配合的,拆迁人、乡镇(街道)、村的工作人员应签字确认并留取影像资料。七、拆迁补偿方式、内容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地上物拆迁均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征地补偿费、占地补偿费补偿给土地所有权人;评估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等补偿给地上物所有权人。八、评估补偿费的内容及标准在拆迁范围内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林木、果树、蔬菜、大田作物、水产养殖类(不含土石方填埋)等给予评估补偿。具体标准如下:(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定。(二)不可移动设施设备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重置成新价后,予以补偿。(三)林木、果树、蔬菜、大田作物、水产养殖等的补偿1.依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的相关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合理种植的林木、果树等,按照下列标准补偿:绿化树种按市场价格补偿;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木材价值3倍计算;用材林、薪炭林按木材价值2.5倍计算;经济林按以前3年平均产值为基数,鲜果按6倍(含材值)计价,干果按8倍(含材值)计价;未形成产量的,按实际投入计算。蔬菜、大田作物、水产养殖类,按亩产量结合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市场价格是指评估时点前三年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详见《平谷区林木、果树、蔬菜、大田作物、水产养殖等评估补偿标准》),标准应每两年修订一次。2.农业设施中的大棚、鱼池,按照《平谷区林木、果树、蔬菜、大田作物、水产养殖等评估补偿标准》评估补偿。(四)种植作物的最低保护价补偿拆迁范围内,林木、果树、蔬菜、大田作物等种植作物,凡评估补偿价格不足2万元/亩的,给予2万元/亩最低保护价补偿。有下列情况的,由镇村另行制定办法解决:1.承包大宗土地、荒山、荒坡、荒滩的;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集体土地的;3.其他特殊情况。九、补助费内容及标准补助费包括:停产停业补助费、综合搬迁补助费。(一)停产停业补助费对于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具体如下:1.经营户的认定:(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2)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所需许可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上注明的经营地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且正在经营。2.非住宅房屋经营面积认定:《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标明营业面积的,以标明的面积为准;无记载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3.补偿标准:按照经营用房的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4.对于确实经营但又不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经营户,由项目指挥部组织乡镇(街道)、村委会人员据实认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5.对于占地面积较大,经营用房建筑面积较小(煤场、砂石料厂、砖厂等)的企业,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评估机构参照相关规定据实测算停产停业补助费。(二)综合搬迁补助费1.被认定的生产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需专业人员拆卸、搬运的大型机械设备和特殊货物,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搬迁价格确定。2.合法养殖的禽畜给予综合搬迁补助。标准为:鸡、鸭、鹅、兔等小型禽畜最高15元/只;猪、羊等牲畜最高150元/只;牛、马、驴、骡等大牲畜最高500元/头。幼雏、幼畜搬迁补助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确定。十、奖励费的内容及标准(一)控制“四抢”奖:在拆迁范围内,不存在抢栽、抢种、抢养、抢建的“四抢”行为及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四抢”地上物的被拆迁人,可享受该项奖励。标准为每亩1万元。(二)提前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的被拆迁人,可享受提前签约奖。标准为评估补偿费、补助费之和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十一、面积的确定及地上物的处置各项补偿、补助、奖励计算所依据的土地面积,以专业机构测量面积为准。对于已补偿的地上物,未经拆迁人及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同意,被拆迁人不得擅自处置。十二、其他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平谷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印发之日前启动的项目按照原《平谷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印发之日后启动的项目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本指导意见由区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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