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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平谷区“失独”家庭照顾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起草的《平谷区“失独”家庭照顾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7日平谷区“失独”家庭照顾方案独生子女因各种原因不幸去世的家庭,称为“失独”家庭。目前,平谷区有“失独”家庭56个,涉及87人。为初步解决这些“失独”家庭的经济困难和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的老年生活有基本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具体措施为了让“失独”父母减轻心理伤痛,更早地融入社会,将从精神慰藉、生活保障、年老安置三方面对其给予照顾。(一)多措并举予以关怀,实现精神慰藉。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协同武装部、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建立“失独”父母联系人制度。成立志愿服务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经常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1.为每个“失独”家庭配备2名志愿者,负责日常与“失独”父母聊天、谈心、做些家务,不断沟通感情,使他们以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2.与驻区部队联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每个家庭结识12名“兵儿子”。定期看望“失独”父母,对他们予以精神安慰。3.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帮助“失独”父母参与社会活动。4.各乡镇、街道建立“失独”父母定期联系制度,在重大节假日以及发生灾害性事件时,要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予以关怀和问候。(二)部门联动予以照顾,落实生活保障。1.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每人给予100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2.参照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年满49周岁的“失独”父母发放生活补助金,今后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3.“失独”父母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困难,各项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2万元以上的,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后每人给予500010000元补贴。各级医疗机构要为“失独”父母就医提供便利,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4.完善再生育技术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父母,将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手术以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属农村居民的,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手术服务。5.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不生育但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并简化收养手续。6.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住房困难的“失独”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危房改造的,通过社会救助等形式予以照顾。7.每年组织“失独”父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发现病情由各乡镇、街道计生办积极协调诊治。8.村委会进行发包土地、林地、日光温室等事项时,对“失独”家庭予以优先和优惠。(三)养老予以补贴,确保年老安置。对年满60周岁的“失独”父母,要优先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失独”父母,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年满60周岁以上“失独”父母到区内公办敬老院集中养老进行全额补贴。2.对年满49周岁、因患病导致家庭困难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失独”父母,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的,经审批同意后,对其到区内公办敬老院集中养老进行全额补贴。3.年满60周岁,本人不愿意去敬老院而选择居家养老的,根据家庭困难情况,适当给予补贴。二、条件及程序要求(一)一次性经济帮助。1.申请条件一次性经济帮助是指对具有本区户籍,生育一个子女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子女发生意外死亡而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发放100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2.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复核,主管计划生育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4)区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批。3.资金来源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4.发放办法一次性经济帮助通过审批后,由区人口计生委委托各乡镇、街道计生办直接将现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一次性经济帮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二)生活补助金。1.申请条件(1)本人具有平谷区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无存活子女。2.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进行复核,主管计划生育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4)区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批。3.资金来源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4.发放办法“失独”人员生活补助金实行专帐管理,参照每年北京市城市低保标准进行核发,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证惠民帐户。生活补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补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补助金。补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再婚后另一方子女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终止发放生活补助金。“失独”父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生活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要优先纳入。(三)养老补贴。1.申请条件(1)本人具有平谷区户籍;(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年满60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无存活子女。2.入住敬老院补贴办法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个人自愿入住区内公办敬老院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区政府负担基本费用。补助对象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或再婚后另一方子女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能享受入住敬老院补贴。自入住敬老院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金。3.居家养老补贴办法“失独”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不愿到敬老院而选择居家养老的,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根据家庭特殊困难情况适当给予补贴。补助对象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或再婚后另一方子女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能享受居家养老补贴。入住敬老院后自然终止居家养老补贴发放。三、部门职责分工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失独”家庭照顾方案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一次性经济帮助、生活补助金、入住敬老院和居家养老补贴的核实及审批;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失独”家庭照顾项目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区民政局负责每年及时将本区城市低保标准提供给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区内公办敬老院名单,协助办理“失独”人员入住敬老院各项手续。对有收养子女意愿的“失独”家庭,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并简化收养手续。区卫生局负责协助区人口计生委做好每年一次的“失独”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各级医疗机构为“失独”父母就医提供便利,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手术服务以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失独”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障工作,将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手术服务以及再生育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优先安排住房困难的“失独”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四、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失独”家庭照顾工作落到实处。区人口计生委要做好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地区“失独”家庭照顾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3.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全员人口信息库,摸清底数,严格把关,建立“失独”人员档案。建立“失独”人员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失独”人员健康状况和生活需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为“失独”家庭提供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关怀服务。4.继续落实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住房、扶贫等方面向“失独”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此方案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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