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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平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 看护管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平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平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实施方案第一条总则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求,为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件发生,按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此方案。第二条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1.本方案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具有北京市户籍或外嫁京,且在我区行政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本方案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以下统称监护人。3.本方案规定的监护人不作为确定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第三条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1.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治疗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2.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由社区精防医生、社区民警、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残联理事长、民政助理等组成)。3.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4.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5.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6.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7.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8.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第四条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履责情况审查与认定分为常规审查与认定、年度审查与认定和即时审查与认定三种。(一)常规审查与认定。每月进行一次,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每周二除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组长,召集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精防医生、民警、民政助理、残联理事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对当月达到常规审查3个月周期的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集中进行认定。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要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认定监护人在3个月周期内的履责情况和实际履责时间,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填写内容并签字。常规审查与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1.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情况进行认定;2.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3.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以及被监护人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认定;4.残联理事长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5.民政助理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当发生方案中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情形时,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应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上予以记录。(二)年度审查与认定。已完成4次常规审查与认定的,在第4次审查结束时即可进行年度审查与认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月”为单位统计上一年度中实际履责时间,进入发放环节。具体内容包括:1.年度内4次常规审查与认定的情况。2.年度内以“月”为单位计算的实际履责时间。(三)即时审查与认定。当发生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区或居住地在本区内迁移至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情况时,可进行即时审查与认定。具体内容如下:1.被监护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区,或居住地在本区内迁移至其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认定与补贴发放。2.监护人死亡或丧失履责能力。由监护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代理书、开户银行卡、《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死亡医学证明、丧失履责能力申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即时认定与补贴发放。发生以上情况时,由村(居)民委员会即时向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提交审核材料,经认定后,按实际看护管理时间,于次月按规定的补贴发放方式,结清看护管理补贴。审核与认定完成后,记录手册等材料应交给街道(乡镇)存档,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第五条不再给予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1.被监护人户籍迁出本市或居住地迁出本区的;2.被监护人死亡;3.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看护管理补贴。第六条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第七条停发部分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1.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2.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3.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4.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或上述四种情形发生总天数的看护管理补贴。第八条实际居住地迁移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且监护人未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1.迁出:由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出。开具《居住地迁移通知单》后,可申请即时结清补贴。2.迁入:监护人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居住地迁移通知单》,按简化程序到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迁入。简化程序: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迁移通知单、居住地证明材料和已接受迁入地社区卫生服务的证明,参考原居住地申请的复印件,只改动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住地信息即可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加快审理进程。审核通过后,按本地情形做好日常联系、常规审查、年度认定及补贴发放等工作。监护人变更时,不适用简化程序,必须重新办理申请。第九条申领流程、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一)申领流程1.提交申请。被监护人建档后,申请人持以下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一式三份),阅读看护管理责任并签字确认。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监护人及被监护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外嫁京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夫妻关系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村(居)民委员会开具本地居住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4)接受属地社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服务的证明(联系社区精防医生提供);(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残疾证者)。首次审核通过的,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且监护人履行监护管理责任的,下一年度继续申请补贴的,监护人可直接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新的《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即可,无需重新提交申请。2.审核与告知。监护人确定分为初审和复审。分别由村(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专人进行审核。(1)村(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患者监护人进行认定,在申请表上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复审,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盖公章,留存一份档案,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审核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原因。审核过的申请表分别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监护人本人保存。证明材料原件在初审完成时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存档。3.实施监管与审核认定村(居)民委员会通知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每年4册,按时间顺序编号和记录,每3个月使用1册)。即日起监护人按照本方案第三条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定期与辖区内申请补贴的监护人联系,了解被监护人日常生活情况及监护人履责情况。督促监护人自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之日起,每3个月提交一本手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收集手册后,在固定时间内报送至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按照本方案第四条开展对监护人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审查与认定。4.资金领取与发放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对监护人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完成年度或即时审查与认定后,将4次或看护期间的审查认定的《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工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通知通过年度认定或即时认定的监护人,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开户银行卡,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发放金额并签字。民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并备注“监护人补贴”以方便监护人查询。(二)领取条件。补贴发放仅限于完成年度看护管理责任或符合即时申领条件的情形。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被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领取监护期内的全部补贴;发生实施方案中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情形时,参考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后,按照实际看护管理时间给予核算并发放监护补贴。(三)补贴标准。一个看护管理年度金额为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不足一个月时,按实际履责天数发放补贴)。(四)资金申请与来源。看护管理补贴工作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初步预算,并将申请年度补贴经费情况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区年度看护管理补贴资金预算,并报送至区财政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申请印制《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及宣传材料等相关资金的预算,积极开展宣传。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责任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条部门职责1.区综治办: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补贴工作纳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综治考核。2.区卫生计生委:在本系统内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治疗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收集、汇总并报送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印制《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及《看护管理记录手册》;配合有关部门制订补贴预算和发放补贴工作。3.区财政局: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各相关单位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4.区公安分局:在系统内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5.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做好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将本办法中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编制全区看护管理补贴资金预算,并报送至区财政局。6.区残联: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7.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责任,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组建个案管理小组,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与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并监管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按照《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社区个案管理工作指南》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个案管理小组职责;编制辖区年度看护管理补贴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报送至区民政局,指导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负责填写各乡镇(街道)政府贯彻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并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于每月10日前提交电子版报表至区管理办公室邮箱pgfangbaoke@163.com。8.村(居)民委员会: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办法;与社区民警、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确定一名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第十一条管理与监督1.成立平谷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辖区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资金发放及宣传等各项工作。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防保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工作组,结合辖区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申领、审核、宣传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制度,规范实施,监管到位;指定一名工作能力强、富有责任心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开展看护管理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2.涉及看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局、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3.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第十二条本方案由区卫生计生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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