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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平谷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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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信息;(三)接续运营方应于完成运营交接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应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乡镇(街道)可采取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通过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等方式达到服务区域全覆盖。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第十一条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村(居)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老年人基础信息、健康信息、评估信息、服务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务信息等,具体可参照《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DB11/T11222020)。第十二条驿站应免费为辖区老人提供“喝口水、歇歇脚、解内急”等基础服务,同时要为责任片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测、文化娱乐等服务。不能提供上述服务的驿站不能参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巡视探访服务。第十三条驿站应规范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公示信息。同时驿站为助餐点的,按老年餐桌核验标准公示相关内容。第十四条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营管理规范。第十五条驿站应根据需要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第十六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第十七条驿站备案的面积不得随意增减,因不可抗力必须更改的需向属地乡镇(街道)和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增减面积不影响驿站服务的前提下方可调整。第十八条驿站备案的范围及设施设备不能改变用途,不能从事与老人无关的事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驿站行业管理。具体包括:(一)负责驿站运营扶持资金日常监督管理;(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驿站常规服务开展监督考评;(三)负责驿站主体信息公开,监督服务质量完成情况,开展满意度回访;(四)围绕驿站管理标准及服务要求,组织业务培训;(五)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六)指导乡镇(街道)落实驿站属地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具体包括:(一)选址布点、房屋提供、服务商遴选;(二)科学划分驿站服务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认领及动态增减;(三)督促指导驿站做好“三个清单”(驿站主体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的信息公开工作;(四)定期检查驿站运营和服务情况。(五)做好服务数据的审核;(六)依托村级财务监管体系,指导驿站加强财务管理;(七)安全监管和矛盾纠纷处置。第二十一条各村(居)在乡镇(街道)指导下对辖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村办村营养老驿站要指派专人开展常态化日常监管,了解群众诉求,指导养老服务驿站安全运营生产,监督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第二十二条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第二十三条驿站应加强人员管理,明确员工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定期组织人员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提供专业的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要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专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驿站运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责令其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资格一年:(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二)违规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三)在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或政府部门各类检查中发现其他需要整改情形。第二十六条驿站运营委托协议应将下列情形纳入违约事项,要求运营方退出运营:(一)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在民政部门备案后,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四)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第二十七条领取建设补贴资金的驿站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未满三年的,退出时根据运营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建设补贴资金:运营服务未满一年的,追回全部建设补贴资金;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追回建设补贴资金的70%;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的,追回建设补贴资金的40%;已满三年的不再追回建设补贴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平谷区民政局养老工作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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