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及附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6日 政策文号:京技管〔2022〕105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项目的正常进展和完成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6〕771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的项目。第三条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是指针对“白菜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进展、项目研发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并规范项目变更内容与程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的工作。监督检查贯穿自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之日起至项目结题验收以及后续监管的全过程。科技创新局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承担项目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过程监管第四条科技创新局通过建立日常观察联络机制,开展进度跟踪和年度考核,对项目实施开展全过程监管,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实施效果评估,保证项目按计划实施,保障资金规范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设置项目联络员,按时向科技创新局报送项目进度并及时通报项目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进展及重大问题,并配合检查考核工作。(一)制定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项目《项目协议书》和《“白菜心工程”项目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年度任务目标要求制定《研发任务月度及季度作战图》(以下简称《作战图》)并报送科技创新局。项目实施首年度,本年《作战图》应于《项目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报送。次年《作战图》应于每年12月份报送。当《作战图》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差异时,科技创新局应当约谈项目承担单位要求说明情况。(二)进度跟踪。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照《作战图》推进项目研发,每月6日前向科技创新局报送月度、季度研发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科技创新局根据项目监管需要,通过组织开展座谈、听取汇报、现场调研、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执行项目及经费使用等情况,掌握项目实际进度、指标完成情况,并就完善课题研究计划、目标和经费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协调解决项目任务困难。(三)年度考核。自项目实施第二年开始,科技创新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进行检查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实际研发投入以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执行金额为准,并作为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拨付计划的依据。科技创新局同时组织专家组对照《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及相关材料中规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指标等对年度研发任务关键节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适当结合现场考察),综合形成年度考核意见(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检查报告应在完成年度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科技创新局根据年度考核的结果提出年度整改建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期限半年。再次考核时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给予撤销处理并按照《项目协议书》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年度整改结论进行资金退还。(四)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根据《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验收要求备齐验收申请表、结题自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向科技创新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科技创新局组织结题验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任务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总体研发投入进行财务验收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将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分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类)。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的相关报告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工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项目任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协议书》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任务完成情况、成果水平及产业化应用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任务验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对于具有应用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要根据产品(成果)的测试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或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项目准予结题,下达结题批复。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延期整改,期限半年,经过整改再次验收仍达不到结题要求的,给予撤销处理并按照《项目协议书》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资金退还。(五)量化管理。科技创新局对项目的年度考核和结题验收实施量化管理,根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协议书》中所明确的总体指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科技产出等指标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满分100分,70分以上视为合格。(六)迁出预警。获得“白菜心工程”研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列入企业迁出重点预警名单,当存在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及缴纳地、纳统地或实际生产经营地迁离经开区意愿或相关行为时,由经开区行政审批局锁定并向科技创新局发出预警通知。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五条项目执行期内研发投入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当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等原因导致预算总额确需调整时。或预算总额不变,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原因导致年度预算需要调整时,需履行相关变更或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为专项资金专门开设一般账户进行管理。项目执行期内,在专项资金下达到该账户之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研发资金垫付。在专项资金下达后,可通过该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的资金归垫。(政策参考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第七条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一)在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等过程中,就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发现以下一般风险问题时,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1.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2.设备费预算调剂,但未向科技创新局备案的;3.专项经费实际支出与《项目任务书》及预算评审材料规定的预算不符且未备案的;4.发生设备费和业务费等科目事项,超过招投标法规规定限额,但未按规定执行相关手续的;5.存在劳务费和间接费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6.账表不符的;7.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非正常原因设备实物无法盘查且未出具说明的;8.未能提供经费支出原始相关证明材料的;9.其他违反财经制度、《项目协议书》约定和《办法》规定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就存在的问题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纠正措施,并承诺在后续工作中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经复查,科技创新局将视整改结果并结合项目实施情况予以确认。(二)在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等过程中,就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发现以下重大风险问题时,将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违约告知:1.未为专项资金专门开设一般账户进行管理的(按有关规定不允许专门开设一般账户的除外,需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依据);2.企业研发资金到位情况严重影响项目完成的;3.编报虚假预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4.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研发经费的;5.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但未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的;6.其他严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就存在的问题做出情况说明,实施整改,期限半年,经复查确定问题无法得到根本有效的整改时,将对项目给予撤销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变更管理第九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不影响项目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的一般事项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向科技创新局递交《项目变更备案表》。变更备案事项主要包括:(一)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前提下,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需要调整的;(二)在项目研发投入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研发投入实际执行金额未能达到《项目协议书》约定,需办理项目研发投入年度间调剂的;(三)《项目任务书》中涉及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更名的;(四)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本部门或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项目实施的,可变更项目负责人;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五)项目组成员人员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项目组全部人员的1/3,人员增减、调整须原项目组成员签字同意;(六)项目延期不超过半年的,可备案变更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提前完成的,可申请提前验收。第十条《项目协议书》签订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再调整。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时限或出现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确需变更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科技创新局提出变更审批申请。(一)需要提出变更审批申请的情况包括:1.项目完成依赖的客观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项目依托的保障条件无法落实、项目协作方无法按期履约、政策变动、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2.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3.因知识产权不清晰,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影响项目实施的;4.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影响项目实施的;5.其他不可预见原因。(二)变更审批事项主要包括:1.项目执行期研发投入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项目预算总额的;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安排按进度实施,保证如期完成。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如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项目执行期需延期半年以上、二次延期、项目暂停和项目中止的;3.当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成果指标等主要考核指标无法完成时;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对新的项目研发团队进行评估和原项目承担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参与单位更换或增减的数量不得多于2家。变更参与单位,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补充协议,协议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三)变更审批流程。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变更实施前一个月向科技创新局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创新局开展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变更方可生效。同一事项的变更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附件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科目(暂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1〕1822号)精神,规范“白菜心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保证预算编制真实、科学、合理,遵循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保障资金精准高效发挥作用,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白菜心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办法(暂行)》,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科目明确如下: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一)设备费1.购置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而发生的相关费用。2.设备试制/改造/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试制、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二)业务费1.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2.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3.燃料动力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4.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涉及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6.咨询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7.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业务费支出。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的任务目标,列支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落实中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要求,不得列支在学术期刊“黑名单”或预警名单上发表论文的支出。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制定咨询支出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三)劳务费1.人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薪酬和奖金(包括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2.劳务性费用: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研发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二、间接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绩效支出及管理费用。绩效支持是项目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应向项目(课题)组内部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课题)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北京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园区招商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