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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平谷区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科学决策,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首都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平谷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和发布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突发事件信息包括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工作信息。第三条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突发事件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全区、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快捷畅通的突发事件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处理、报送、督办和反馈工作机制。第四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方针与“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跟踪续报”的原则,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续报和终报的全过程管理。第六条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报道突发事件动态及处置进程,发布权威信息,做好舆情引导。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和虚假信息,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第七条区应急办、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区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建立健全与市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周边省区市及相关地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情报会商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处理与分析研判能力。第八条本区突发事件等级标准按照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或预案中未规定事件等级标准的,由区应急办会同主责部门另行规定。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或敏感信息后,及时向110市紧急报警服务中心,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公共报警救助电话报告。第二章信息的监测第十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制定报送要点,依照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收集和汇总本系统、本地区和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第十一条各单位或专业机构应充分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第一时间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城市运行信息、涉及安全稳定和其他敏感信息等应急管理信息。第十二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公安网监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本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区应急办通报工作情况。第十三条需要收集的突发事件类信息包括:(一)自然灾害类: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大风、沙尘暴、冰雪、暴雨、雷电、雾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森林火灾;林木有害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非法盗采国家矿产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交通运行安全事故;道路桥梁安全事故;火灾、煤气中毒事故;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热、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故;人防工程事故;有限空间事故;信息安全事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传染病疫情(包括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埃博拉出血热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安全事件,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人员密集场所的踩踏事件;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金融安全和生活必需品、能源资源供给等经济安全事件;新闻舆论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和涉恐事件;突发涉外事件等。(五)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敏感信息和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六)其它应向区应急办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第十四条需要收集的应急管理信息包括:(一)国家或市、区两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出台后,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二)国家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视察,区委、区政府领导检查、指导应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和活动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各级领导指示的有关情况。(三)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宣教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等方面情况;应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情况。(四)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布置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和要求的落实情况。(五)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工作建议;本区各种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危险源情况,以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相关建议等。(六)应急技术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情况;宣教动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和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情况,应急物资、装备、资金和其他应急资源准备工作情况。(七)涉及水电气热、能源保障、交通组织、通信安全、市场供应、市容环境,以及经济运行、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城市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情况。(八)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情况。(九)针对国内外发生的可能对本区造成较大影响或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开展的综合分析研判。(十)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十一)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工作要求,需上报的其它相关信息。第十五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加强对突发事件的性质、产生的影响、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综合情况的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社会反映和舆情动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并报区应急办。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责部门应定期统计和汇总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特点,研提对策建议,并报区应急办。第三章信息的报送第十六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一)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以及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告,最迟不能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告。(二)加强信息续报和事件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5日内或按区应急办具体时限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三)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能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四)对于区应急办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五)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区应急办电话,如实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第十七条重要事件、重点地区和特殊时期主要是指:(一)重要事件是指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影响首都安全稳定的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以及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涉及重要人物、知名人士或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重点地区的过激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媒体、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等。(二)重点地区是指本市重要政治、商贸、文化、体育等机构、场所、地区。包括党政军首脑机关所在地,天安门地区;在京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在京办事机构,外国人聚集区;重大国事活动、外事活动及重大文艺、体育、商贸等活动现场,重点繁华商贸区和文化、体育中心;国家重点高校、科研机构;重要旅游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万米以上大型商市场;重要交通枢纽、长途汽车站;核、生、化、爆等重点涉危险源单位;水、电、气、热、油、通信等重要单位和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重点地区、机构、设施等。(三)特殊时期是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时期,党和国家及本市举行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易发期等。第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应包含“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处置措施”等要素,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第十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在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送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及时向负责此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事件的主责部门负责核实、确认并报告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等。第二十条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接报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对于符合信息报送要求的,迅速按报送程序和形式向区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的信息,督促各信息报送相关单位立即核实补充完善信息内容;对于事态紧急、性质严重的信息,要迅速报告,并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做好续报工作。第二十一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一)首报是在发现或获悉突发事件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发时间、地点、简要过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急处置救援基本情况等。(二)续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现场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以及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三)终报是在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与事发原因分析、处理过程与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整改措施等。第二十二条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后,应指定专人立即与区应急办沟通联系,负责动态报送事件处置信息。第二十三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因事态紧急可以由获悉突发事件的人员直接上报。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应通过本区值守应急系统报送,并进行电话确认;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传真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电台口头报送,再通过值守应急系统或传真报送。敏感信息和应急管理类信息,必须通过政务内网或值守应急系统报送。涉密信息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第二十五条区应急办及时收集整理各乡镇、街道主管应急管理负责同志的联系方式,建立与基层直接沟通机制。区应急办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可直接与属地相关负责同志进行沟通联系,及时核实和掌握现场情况。第二十六条在法定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根据工作安排,实行“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突发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按时向区应急办(区政府值班室)报送综合工作情况信息。第四章信息的发布第二十七条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办管理与协调,由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组(以下简称“区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一)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新闻发布工作组负责新闻发布工作。(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对于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管规定开展相应工作。(三)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属地政府和部门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在区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四)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第二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公益性的原则。第五章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第三十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本单位应急信息工作主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同志,设立专职或兼职应急信息员,及时更新,并每年报区应急办备案。第三十一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应急信息报送网络和信息员队伍。重点建设乡镇街道、社区村信息报送网络,在社区、村、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基层应急信息员队伍,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第三十二条区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单位信息工作人员采取集中授课、以干代训等形式进行培训。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工作人员和本系统、本地区基层信息员进行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应急业务、公文管理、信息编写以及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培训。第三十三条区应急办依托本区值守应急系统和政务内网建立完善集信息收集、传输、管理、发布于一体的值守应急与信息管理综合应用系统,实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的工作效率。第三十四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建设,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人员、装备和经费落实到位。第三十五条区应急办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工作督查督办制度,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的工作安排与要求,做好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城市运行信息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区领导批示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应急办。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区应急办定期对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第三十七条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列入区应急管理重点检查范围和绩效考核体系。对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过程中出现的突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以区应急委名义对主责单位和属地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负责同志;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依法提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或修订本领域、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专业信息报送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应于颁布10日内报区应急办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平谷区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京平应急委发〔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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