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政策文号:京平政发〔2024〕1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平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建设项目征收取费标准;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区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区税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代收及催缴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确定项目建筑面积。第二章征收标准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征收。第五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均按照每建筑平方米8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将依据本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适时调整。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国家、市级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八条告知。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在印发或转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时,同步出具《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提示单》。第九条缴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抄送区发展改革委。(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项目缴费标准及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同步抄送区税务局。(三)建设单位持《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到区税务局办理缴费。第十条催缴。(一)区税务局依据建设项目竣工备案信息核实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情况,对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出具《平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催缴通知》。(二)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后30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平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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