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区产业园区
-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北京-平谷区
-
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
北京-平谷区
-
大兴庄镇大数据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
金海湖地区大数据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
南独乐河镇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
平谷电子信息产业园区
北京-平谷区
北京平谷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平谷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现将《平谷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平谷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与补偿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39号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124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148号令)《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平谷区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京平政发〔2017〕22号)《平谷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面积控制标准、产业安置标准、补助费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平政发〔2017〕33号)《平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京平重大办发〔2017〕3号)二、适用范围凡在平谷区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占地”)需拆迁住宅房屋,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指导意见。三、工作职责及原则(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区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拆迁许可证核发、补偿安置方案审核、项目拆迁指导、中介服务机构监管等工作。(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成立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织,配合拆迁人完成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认定处理历史遗留等特殊问题。(三)项目拆迁人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四)坚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文明拆迁、和谐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做好拆迁有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应当公示的事项,必须依程序进行公示,并及时完整保存好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要做到拆迁补偿全过程透明、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五)坚持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拆迁项目启动前,组织对拆迁范围内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处理。四、拆迁主体本指导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本指导意见所称被拆迁人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五、宅基地及被安置人员的认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属地范围内各村宅基地登统和被安置人员认定工作。村委会成立宅基地登统小组和被安置人员认定小组,制定宅基地登统办法和被安置人员认定办法。宅基地登统小组负责对项目范围内宅基地的数量、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面积等的认定,被安置人员认定小组负责被安置人员的认定。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重大项目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登统和被安置人员认定的业务指导工作。(一)宅基地的认定村宅基地登统小组要根据登统办法对项目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及使用权人进行认定,并将结果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备案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认定宅基地的有效依据。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须重新进行公示。(二)宅基地面积的认定能够提供区、乡镇政府宅基地有效批准文件的,以批准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文件的,由宅基地登统小组根据宅基地登统办法组织测量、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备案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认定宅基地面积的有效依据。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须重新进行公示。(三)被安置人员的认定被安置人员认定小组要按照被安置人员认定办法严格界定被安置人员。被安置人员界定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组备案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被安置人员的确认依据。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复核,复核结果须重新进行公示。被安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被安置人员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被安置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籍注册在拆迁范围内经认定的宅基地本址。3.被安置人员包括被拆迁人及其配偶、被拆迁人的直系血亲及其配偶(一般包含子女及其配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具体被安置人员应在项目被安置人员认定办法中予以明确。经被安置人员认定小组认定的其他人员,包括原户籍在本村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的人员等,可被列为被安置人员。在本市已享受过房屋征收、拆迁安置或政策性住房的不再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员。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1982年以后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26亩(折合173平方米)。1982年(含)以前合法拥有的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七、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宅基地内建设的地上一、二层房屋予以认定;地下室、地上三层(含)以上、宅基地以外的违法建设等没有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认定。八、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我区集体土地住宅拆迁,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置货币安置、回迁安置两种补偿方式。货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房,选择纯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是指被拆迁人在指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置。货币安置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回迁安置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及回迁安置房。(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区位补偿价按以下标准执行。(1)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和跨新城界线需整建制拆迁的村区位补偿价为4500元/㎡;(2)平谷镇、马坊镇、峪口镇、马昌营镇、大兴庄镇、王辛庄镇、大华山镇、山东庄镇、南独乐河镇、东高村镇、夏各庄镇、金海湖镇、兴谷街道十三个镇(街道)辖区内(不在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和跨新城界线需整建制拆迁的村)区位补偿价为3700元/㎡;(3)刘家店镇、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辖区内区位补偿价为3300元/㎡。2.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以外的部分,区位补偿价按50%执行。(二)房屋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认。(三)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评估确认。为了促进签约,控制抢装抢建行为,可在补偿安置方案中设置装修及附属物定额补偿,标准为首层房屋建筑面积在合法宅基地面积75%(含)以内的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首层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合法宅基地面积75%以外的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定额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额低于定额补偿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偿,高于定额标准的据实评估补偿。奖励期内未签约的不享受定额补偿。(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于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条件标准如下:1.经营户的认定:(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2)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所需许可证明;(3)《工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上注明的经营地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且正在经营。2.住宅房屋经营面积的认定:《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中标明营业面积的,以标明的面积为准;无记载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经营面积为准,不超过宅基地内首层建筑面积的60%。3.补偿标准: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五)补助费1.搬迁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2.临时安置费。(1)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被拆迁房屋周边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月租金标准确定。(2)发放期限:选择货币安置或以现房安置的,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选择期房进行安置的,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4个月止。3.设备移机费。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天然气等设备移机费参照我区市场价给予确定。4.弃房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弃房补助费,以应享受的回迁安置房面积为基数,按周边同类回迁安置房评估价格扣除安置房销售价格计算。5.容积率控制补助费。被拆迁人经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6.其他补助费。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独生子女补助费、残疾、低保、大病补助费等其他补助。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每宅5万元;残疾补助每证1万元,其中重残补助每证2万元;低保补助每户1万元;大病补助每人1万元,只补1次。(六)奖励费为促使被拆迁人早签约、早交房,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如下奖项,每宗宅基地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1.工程配合奖。在拆迁奖励期限内签约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奖励期内不签约的不享受。2.提前签约奖。在奖励期内按签约的不同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奖励期内不签约的不享受。3.整体签约奖。项目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整体签约奖。4.其他奖项。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按时交房奖等奖励。(七)回迁安置房1.回迁安置房标准。(1)被拆迁人可以购买与宅基地控制标准以内同等面积的回迁安置房。(2)被拆迁人也可以按照被安置人员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购买回迁安置房。(3)被拆迁人在选房时,因户型组合不能匹配的,每宅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不超过15平方米面积差的回迁安置房。2.回迁安置房销售价格。安置房销售均价为4500元/平方米。3.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领取选房顺序号,按顺序选房。4.回迁安置房装修标准。按《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执行。5.回迁安置房维修资金的缴纳。按照《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相关规定,由被拆迁人缴纳房屋维修资金。九、村集体产业用地为彻底解决拆迁后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区统一规划,可以按《平谷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面积控制标准、产业安置标准、补助费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平政发〔2017〕33号)给村集体预留部分产业用地。预留规模在征地方案中确定并报区政府审批。十、违法建设的处理对于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十一、历史遗留特殊问题的处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由项目拆迁人、村两委、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测绘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处理各类历史遗留等特殊问题,认定结果须进行公示程序。十二、争议的解决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而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三、平谷区人民政府适时对区位补偿价调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发布市场月租金标准和我区不同区位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十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专业机构全程跟踪审计。十五、征地项目在实施前,拆迁人应按规定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执行。十六、涉及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公益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十七、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谷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已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平谷区人民政府已批准实施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十八、本指导意见由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解读:《平谷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北京平谷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产业项目“专事专议” 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4-12-29
平谷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2-06
平谷区关于开展2023年度《平谷区知识产权促进办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12-06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平谷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11-01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谷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6-04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谷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20242026年)》的通知
2024-05-11
平谷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2023-01-29
平谷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2023-01-29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