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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7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为切实加强我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我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确保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健全。加强管理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各方责任,创新工作方式,充分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二、保障范围(一)困境儿童1.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2.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3.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4.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二)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儿童。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三、切实做好分类保障(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生活状况跟踪评估制度,完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一是对困难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要适当倾斜,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拓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保障范围,将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费用纳入资助范围,建立术后定点康复服务制度。二是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推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提高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标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三是实施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给予保费分类补贴。在此基础上,逐步整合其他年龄段相关险种,建立涵盖所有年龄段儿童的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一是发挥家庭教育主体作用,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履行教育职责。各部门要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培育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基层群众组织要将儿童社区教育活动经常化,促进儿童与家庭的社区学习与交流互动。二是对学前教育阶段、基础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分类教育资助。强化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规范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残儿童送教上门服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特殊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强化控缀保学工作机制,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政策、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慈善助学活动。(四)健全监督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对存在监护缺失的家庭要进行排查梳理和监护干预。对于父母(含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应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决定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处罚人或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保护机构的兜底作用,对其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儿童,民政部门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四、建立健全工作体系(一)构建工作网络建立民政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保障工作,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畅通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护等服务。(二)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三)健全服务机构进一步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在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网络。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为收留抚养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监护。(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职工之家、青少年宫、社区青年汇、儿童之家、温馨家园等活动场所,广泛开展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和维权活动。工会组织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引导。残联组织要落实残疾儿童政策,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鼓励民办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面向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集中托养、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并在规划、用地、水电气热价格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服务项目,促进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融入社区。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帮助。五、强化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需要。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资金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各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要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三)加强统筹规划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采集登记与动态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儿童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规范,建立专业人才管理制度、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每个社区(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福利督导员。制定数据标准,推动相关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发挥社会组织资源配置平台作用,提供儿童保障资源信息和需求项目发布、交流、对接和合作。(四)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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