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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顺义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21〕19号)和《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顺政农函〔2021〕2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具体如下:一、审批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杨镇地区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原宅基地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而进行的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二、审批标准(一)宗旨: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两层住宅檐口高度不超过7.2米,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及其他附属设施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前提: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的违建、杂物堆放等情况,需自行整改后才可递交翻、改、扩建申请;建房施工前需四邻签字同意,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建房需选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所用施工图纸(包括房屋结构、尺寸、建筑面积、建筑材料)提倡村民选用具有相关建房设计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的户型图,并且按照图纸选用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进行施工。(三)不予审批情形:1、原宅基地上现有房屋超出2层或者房屋高度超出7.2米的提交建房申请不予审批;2、翻、改、扩建后的新房规划超出2层或者房屋高度超出7.2米的不予审批;3、翻、改、扩建后的新房规划有地下室的不予审批;4、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施工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不予审批;5、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予审批。三、审批程序建房审批按照“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镇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如下:(一)村民申请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征询相邻(四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持证人已故,征询该宅基地共同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即“红本”)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如申请人与宅基地使用证(红本)姓名不符,需村委会开具关系证明;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6.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查询http://ghzrzyw.beijing.gov.cn/biaozhunguanli/bzgj/zdxtj/)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村委会审核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四邻)意见不一致的,由村两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中相应位置注明。另外,如各村《村规民约》中对宅基地建房有其他约定,由村委会与申请人自行签订相关协议。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中签署意见。4.上报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三)镇政府审批1.到场核实。镇政府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四)镇政府查验和验收1.开工查验。经批准宅基地建房后,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告知镇政府,镇政府要及时组织镇级联审联办部门,会同村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2.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村委会、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3.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验收意见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镇政府、村委会存档。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四、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制(一)明确职责和审查重点各相关村委会和相关科室要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具体如下: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对于宅基地建房超占问题应做到及时发现,劝阻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配合镇政府进行调查和处置,村委会要严格落实宅基地建房管理“三到场”要求。即前期会同镇政府到场进行开工查验、中期会同镇政府到场实地丈量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地高度、后期会同镇政府、村民、设计、施工等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意见并备案。城乡建设办(土地科):为全镇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一是要严格落实宅基地及建房“三到场”工作要求;二是要在受理宅基地纠纷需要调解的申请后,会同村委会专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根据村委会村规民约规定提出解决意见;三是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制止和查处,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建设。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农业科):负责协助城乡建设办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等相关工作。平安建设办一室(安监科):负责宅基地建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对施工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宅基地建房申请人与施工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平安建设办二室(综治办):负责规范宅基地内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对宅基地建设出租房屋进行监管,督促村民按照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标准进行建设。生态建设办一室(环境办):负责宅基地建房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工作,为保证村内人居环境整洁,建房过程中要确保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不影响交通出行,指导村委会做好防尘苫盖,建完后及时将堆物堆料清除干净,保持干净整洁。(二)创新审批管理机制镇城乡建设办公室设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窗口与各村形成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核、审批等手续协同办理,尽快发放宅基地建房审批文书。(三)加强档案和审批结果备案管理镇城乡建设办公室、各村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建房审批台账,对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附件7)。城乡建设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结果,按每半年对村民建房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统计表》(附件8)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五、加强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一)依法规范“一户多宅”建房审批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村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二)异地建房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凡是经过批准进行异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镇、村要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或者未承诺结合翻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建房申请。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由乡镇政府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以及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四)强化建房过程管理村委会依法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村民未按批准要求等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镇政府不予通过验收并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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