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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顺义区文物保护安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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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确保管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顺义区文物保护安全制度》。现将《顺义区文物保护安全制度》印发各相关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特此通知。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0月9日顺义区文物保护安全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确保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区文化和旅游局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全区文物安全检查,对区内文物单位、博物馆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落实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采取书面督办、现场督查、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约谈问效等方式实施严格督查;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力、监管不严、消极懈怠、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对发生重特大文物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查处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司法机关建立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机制;每年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第二条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各镇街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提出本辖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细化明确本级相关部门文物安全职责,健全并用好文物安全巡查队伍,保障文物安全维护所需资金,推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建设,组织实施文物周边环境整治,制定本辖区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意见,报告年度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强化镇街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将文物安全纳入镇街重点工作。文物属地镇街的文化部门,对本辖区负责保护的文物承担日常管理责任。要制定并实施文物安全工作计划,加强文物安全监督员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对村(社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督促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建立文物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文物安全岗位,完善文物安全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整改。遇有文物安全事故及时报文物所在属地镇街,同时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第三条明确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各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职责,逐级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成立文物安全机构或指定文物安全工作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文物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文物安全具体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责任制。应制定并落实本单位文物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实施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切实做到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文物单位管理使用者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积极完善和维护防火、防盗等设施器材,保证日常使用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文物安全隐患,要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监管(管理)部门提出的文物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第四条开展文物单位内安全隐患排查。各文保单位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巡查机制,并建立安全巡查台账,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落实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严禁将文物擅自“出租”,严禁将文物单位作为非法活动场所使用。加强文物建筑内用水、用电安全管理,严禁引入煤气、天然气管道,疏通消防安全通道。对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存在刻画、涂抹、粘贴小广告等现象及时发现处理。第五条做好文物安全保障检查。各文保单位应加强文物防火、防汛工作,围绕文物安全“冬春防火,雨季防汛”的特点,坚持“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制定文物安全专项工作方案,健全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配备一定的消防、防汛器材。加强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巡查力度,不定期对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区文化和旅游局,避免出现盗掘、哄抢、隐匿地下文物的现象,减少文物损失。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由文物、公安、消防、民族宗教等部门参与,定期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治理重大隐患;公安机关应将文物单位纳入日常巡逻防控重点,维护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秩序。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文物重大安全隐患须向区政府及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文物遭破坏、丢失等重大问题须向区级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第六条开展文物周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春节、元宵节期间,各单位要清理文物周边易燃易爆物,张贴烟花爆竹禁放标识,配置灭火设施,建立健全文物巡查机制,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各镇街安排文物属地村(社区)对文物周边进行24小时巡视,遇有紧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区文化和旅游局、消防部门,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避免出现群死群伤、文物损毁的重大事件。第七条做好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期间安全保障。两节、两会、清明、五一、端午、十一等国家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期间,各镇街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自查、巡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出现文物及人员安全事故。在文物单位内举行大型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制定安全预案,健全保障措施,杜绝非法宗教活动和集会,对不服从管理的文物单位坚决关停,做到“守土尽责”。第八条强化演练,切实加强文物火灾防范基础。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属地政府要督促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配足装备,对远离城区、地处偏远的,要发挥属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作用,与附近消防力量建立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值班备勤等各项工作制度,并经常性开展日常实战训练,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要按照及时、适用、有效原则,指导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结合木结构文物建筑结构特点和火灾风险,制定操作性强的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预案,做到“一家一策”。第九条加强文物宣传和信息沟通。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文物、安全、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培训,普及文物安全知识,积极开展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多媒体、电视、报刊、展板、横幅等宣传方式,加大文物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单位在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基础上,应注重通报信息工作,每季度上报一次巡视检查情况,重点节假日启动“零报告”制度。遇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上报区文化和旅游局。第十条加强规划引领,完善保障措施。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科学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重视岁修,减少大修,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探索建立文物保护规划实施考评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健全报告制度。各镇街和文物使用单位要健全本单位文物档案和安全检查记录。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文物建筑和附属文物自然损坏或有自然损坏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并向镇、街道报告;发现违法、违章的建筑要依法处置,发生安全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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