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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顺义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2024年4月26日顺义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预案(2024年修订)目录1总则41.1编制目的41.2编制依据41.3适用范围41.4工作原则51.5预案体系5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52.1指挥机构及职责52.2工作机构及职责62.3现场指挥部职责72.4成员单位及职责73常态管理113.1储备管理113.2监测预防123.3仓储管理134应急保障134.1信息报告与通报134.2分级保障134.3启动程序154.3.1先期处置154.3.2启动应急响应154.3.3应急物资装备需求研判174.3.4应急决策184.3.5物资装备调配184.3.6装备运行维护184.4应急保障结束194.4.1Ⅲ级应急保障结束194.4.2II级应急保障结束194.4.3Ⅰ级应急保障结束195后期处置195.1补充更新195.2总结评估205.3信息发布206协同保障206.1人员保障206.2重点联系企业制度216.3信息储备保障216.4交通运输保障216.5通信保障216.6技术保障216.7资金保障216.8社会秩序保障227奖惩机制227.1奖励制度227.2追责制度228附则228.1预案编制228.2预案修订238.3预案实施23锚点1总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决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物资装备应急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协同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物资装备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维护市场有序供应和社会稳定。锚点1.1编制目的为提高我区应对灾害事故所需重要物资及装备的应急保障能力,保证应急处置所需重要物资及装备迅速、高效、有序调度与供应,建立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重要物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物资保障有力有序,编制本预案。锚点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锚点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跨镇(街道)区域或超出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需要由区政府采取的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行动和措施。锚点1.4工作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全区应急物资保障资源,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完善区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区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物资装备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在处置灾害事故时反应迅速、保障有力。锚点1.5预案体系本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预案体系分为区、镇(街道)两级管理。区级预案包括本预案,以及区相关部门、各相关应急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各镇(街道)、社区(村)参照区级预案及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应急物资装备工作预(方)案。锚点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锚点2.1指挥机构及职责成立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灾害事故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总指挥: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副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商务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交通局局长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锚点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锚点区城市管理委、区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锚点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外办、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人防办、区气象局、团区委、区地震局、区红十字会、区审计局、区消防支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物资装备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区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区物资装备保障应急管理体系,整合全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资源,建立区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领导的协调保障机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锚点2.2工作机构及职责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物资装备的储备、更新和日常管理;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灾害事故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开展物资装备保障应急管理考核、评估、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装备保障应对资金使用及物资安排意见;统筹全区物资装备保障应急物资仓库建设;组织开展全区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承担上级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锚点2.3现场指挥部职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事故后,指挥部根据严重程度开展处置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现场物资装备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物资发放、物资运输、新闻发布、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事宜。锚点2.4成员单位及职责(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物资装备储备管理和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开展事故中物资装备调拨、使用、核查;负责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负责统筹协调做好灾害事故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工作;负责涉及森林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做好与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善后处理和生活救助等工作。(2)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负责区储备粮、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3)区公安分局:负责处置和消除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过程中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防范和打击各种破坏活动;负责应急物资装备在应急状态下的区内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安全、畅通。(4)区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运力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协调运输车辆,参与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运输等有关工作。(5)区武装部:协调辖区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运送救灾物资,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的发生。(6)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信息报道宣传,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7)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的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救灾物资储备库工程的立项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9)区教委:负责组织协调保障本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提出在应急状态下的对策和建议。(10)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物资需要积极组织生产,为应对灾害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物资保障,负责协调区通管办和通信运营商,做好相应领域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11)区财政局:根据有关部门对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物资储备规划、物资采购等工作的合理资金需求,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12)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13)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14)区住房城乡和建设委:负责涉及建筑工程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15)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督促供气、供热、供电企业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与装(设)备的储存和管理。(16)区公路分局:负责公路抢险工程机械应急物资装备储备。(17)区水务局:负责涉及处置水旱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1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及动植物疫病防治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19)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涉山涉水景区管理单位做好景区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20)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装(设)备。(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储备过程中药品、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本区救灾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发挥监督职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保障正常经济秩序。(22)区政府外办:配合做好受灾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的应急救助工作。(23)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企业资源,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完成应急物资装备的生产任务。(24)区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并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25)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涉及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26)区人防办:负责涉及人防工程等灾害事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27)区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预报预测,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28)团区委: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应急物资发放等工作。(29)区地震局:负责做好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工作。(30)区红十字会:做好人道主义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接收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捐赠物资的管理及发放。(31)区审计局:负责救灾物资装备各项经费、项目的跟踪审计。(32)区消防支队:负责涉及灭火类、救援类等有关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管理;协助发放应急物资。(3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灾害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建立物资保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本辖区内各级救灾物资的发放;配合做好救灾物资回收。锚点3常态管理锚点3.1储备管理建立区级重要物资储备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定期检查、备案制度,定期组织储备目录评估和物资更新。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级重要物资装备储备的日常管理,对各部门、各镇(街道)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做好物资装备应急保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建立健全专业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特别是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防汛抗旱、工程机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动植物疫情等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动态的物资储备数据台账。建立多元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依据人口分布情况,建立适应本区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特点的常用救援器材和生产生活物资储备;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以委托企业储备为主,有关单位实物储备及要求有关企业保持一定数量的商业储备为辅。建立实物储备与资源信息、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相结合,战略物资储备与周转物资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模式。锚点3.2监测预防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灾害事故有关信息的监测、收集和研判,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按照各类灾害事故的特征和防范、处置要求,主动研判应急物资装备需求,及时做好物资装备保障准备。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发布灾害事故预警信号,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物资应急保障准备措施:开展重要物资需求评估,及时补充必要的物资储备;检查有关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获取物资应急保障需求;调集、筹措所需物资,人员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做好后续准备;做好其他预防性措施。各部门、各镇(街道)要及时做好应急物资装备数据采集、整理和更新工作,每次应急物资装备变更都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每年5月底、10月底前要将本年度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的品种、数量、布局和消耗情况等数据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锚点3.3仓储管理提高应急物资储备库设防标准和库容,配置机械化装卸设备,提升装卸搬运效率,确保储备库建设项目达到储备要求和标准。坚持建管并重、以管促建,实现建设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加快仓库调整步伐,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物资储备仓库资源,调剂仓库容量余缺,可采用优势互补、横向“联合”调配的方式合理利用有效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仓库利用效率。锚点4应急保障锚点4.1信息报告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灾害事故信息通报和协作,并根据重要物资应急保障需要,做好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工作。开展灾害事故物资装备应急保障行动的,应立即以口头形式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物资装备应急保障行动或出现特殊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锚点4.2分级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行动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一旦发生灾害事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有灾害事故及时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尽力组织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保障。当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需求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区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本区重要物资装备应急保障等级,根据灾害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II级、Ⅲ级三个等级,并可视情及时做出调整。(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造成多个镇(街道)某些物资装备供求严重失衡或供应阻断,影响社会稳定,需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2)Ⅱ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集中,事态严重,造成3—5个镇(街道)某些物资装备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需区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由相关镇(街道)提出要求,根据区政府指令,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本方案。(3)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影响范围集中,影响程度一般,造成个别镇(街道)物资装备在短时间内供求失衡,由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启动本行政区域物资装备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涉及跨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或由其指定一方或双方共同应对。锚点4.3启动程序锚点4.3.1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装备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件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6)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锚点4.3.2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区级响应启动后,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响应。4.3.2.1Ⅲ级应急保障发生一般及以下灾害事故,影响较小时,由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应急小组,负责组织调用本级储备物资装备进行应急保障,同时向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报告。如储备物资不足时,应立即报告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从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或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拨物资或装备进行保障。4.3.2.2II级应急保障当发生较大灾害事故,影响范围集中、事态比较严重,成立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启动II级应急保障。(1)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及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物资装备保障应急预案,组织调用物资装备储备开展应急保障。(2)按照就近保障原则,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物储备难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可根据掌握的信息,报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区级储备物资或装备开展救援。(3)按照逐级动用的原则,组织调用重要储备物资。当区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报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协调临近区应急物资装备,组织应急物资调剂互助。同时组织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生产、组织货源,保障应急处置行动。(4)为应对灾害事故,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有关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5)应急保障情况应及时向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4.3.2.3I级应急保障当发生较大以上灾害事故,成立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保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本区物资保障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1)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全面整合、合理调配和调用全区应急物资资源。(2)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协调有关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储备和商业库存,并及时安排运输,确保应急物资供应。(3)根据应急物资保障需要,有关单位在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协调有关生产企业组织应急生产,及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4)必要时,依法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投入应急处置行动。(5)应急保障情况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锚点4.3.3应急物资装备需求研判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工作。主要工作:(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各成员单位、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北斗导航、雷达测量、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事发地周边环境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2)摸排情况现场参与处置的力量、资源、装备情况;现场处置进展情况。(3)应急物资装备需求研判分析迅速研判事件的发展趋势,初步分析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应急物资装备。锚点4.3.4应急决策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与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就初步研判结果展开进一步的分析,积极提出措施建议,列出物资装备需求清单。由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指令。锚点4.3.5物资装备调配根据列出的物资装备需求清单,就近调配至目标地。锚点4.3.6装备运行维护对装备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保障正常运行。锚点4.4应急保障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锚点4.4.1Ⅲ级应急保障结束灾害状态解除后,区应急管理局总结梳理救助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会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物资进行清点、补充。锚点4.4.2II级应急保障结束事态得到控制后,由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II级物资装备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并及时做好物资装备动用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锚点4.4.3Ⅰ级应急保障结束事态得到控制后,经区委、区政府决定,终止Ⅰ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转入常态管理。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物资动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锚点5后期处置锚点5.1补充更新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行动结束后,转入常态管理。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将物资动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级储备物资应急动用后的补充更新工作,并在组织需求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完善物资储备目录,加强物资保障能力。因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法人或自然人重要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的,经评估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锚点5.2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参与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的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等人员对应急响应全程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持续改进、完善预案。锚点5.3信息发布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重要物资装备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工作。锚点6协同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从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供应能力。锚点6.1人员保障应建立健全应急装备操作、维保专业队伍、装备及人员清单;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能力。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组织当地企事业单位建立属地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队伍。锚点6.2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分品种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加强与重点联系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形成重要物资应急保障快速反应机制。锚点6.3信息储备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区未储备及不具有生产能力的重要物资进行梳理,建立非储备物资信息库,签订必要的紧急支援、采购意向或协议,确保物资快速到位。锚点6.4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保障应急物资装备运输车辆通行,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抵目的地。锚点6.5通信保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有关通信企业的组织协调,确保重要物资装备应急保障行动的通信畅通。锚点6.6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完善信息资源集成与共享机制,实现储备物资的分级管理、科学决策和合理调度。锚点6.7资金保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商务局根据应急物资保障预案、物资储备规划、物资采购预算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保障需求,区财政局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锚点6.8社会秩序保障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和物资保障行动的违法犯罪活动。锚点7奖惩机制锚点7.1奖励制度对在重要物资应急保障行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区政府或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锚点7.2追责制度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履行预案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贪污、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装备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监察机关、个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锚点8附则锚点8.1预案编制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修订。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相应的灾害事故重要物资装备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锚点8.2锚点锚点预案修订锚点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保障过程中和各类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锚点8.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和更新,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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