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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2024年5月6日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等级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区指挥部及其职责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2.4联防联控机制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3.2预警3.3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启动的原则4.2分级响应4.3应急处置措施4.4信息发布4.5响应终止4.6保障措施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与抚恤5.3调查与评估5.4奖惩6附则与附件6.1名词术语6.2预案管理6.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锚点锚点锚点锚点锚点锚点锚点锚点锚点锚点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顺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顺义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顺义区的,应由顺义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公共卫生问题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1.4工作原则(一)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强化首都意识,坚决扛起维护首都公共卫生安全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指挥、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精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以及市、区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分级指挥处置一般公共卫生事件。(三)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注重以法治方式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四)属地为主,联防联控。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央地协同、军地协同、区域协同,优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完善领导组织体系,构建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1.5事件等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规定执行,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并有扩散趋势,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到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鼠疫菌强毒株丢失、被盗。(二)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多个行政区,并有扩散趋势。(三)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输入,并有扩散趋势;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国内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列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被盗。(五)我国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六)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七)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0人以上,或者累计死亡30人以上。(八)两个以上行政区内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且事件原因存在明确关联。(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1.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2.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5万户以上;3.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0平方公里以上。(十)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行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二)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行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人以上。(三)霍乱在一个行政区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人以上,或者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并有扩散趋势。(四)发现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经风险评估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五)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输入,经风险评估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六)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他行政区。(七)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人数2000人以上,或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八)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且死亡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累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九)两个以上行政区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且事件原因存在明确关联。(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1.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2.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3.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5平方公里以上10平方公里以下。(十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在一个行政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二)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行政区。(三)霍乱在一个行政区内,一周内发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或者为首次发生。(四)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两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人以上。(五)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人,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六)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且死亡1人,或者累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七)两个以上行政区内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且事件原因存在明确关联。(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1.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2.饮用水污染影响人口在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3.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平方公里以上5平方公里以下。(九)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腺鼠疫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二)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霍乱,一周内发病10人以下。(三)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3人以上皮肤炭疽或者肠炭疽病例,或者1人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2.发生5人以上甲肝/戊肝病例;3.发生5人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者死亡2人以上;4.发生10人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5.发生5人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人以上;6.发生20人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者死亡1人以上。(四)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30人以上流感样病例,或者5人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者发生2人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2.发生10人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3.发生10人以上猩红热病例;4.发生10人以上水痘病例;(五)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3人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人以上;2.发生10人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人以上。(六)半年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人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者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七)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街道、镇等发生5人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人以上。(八)疟疾: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人以上本地感染的病例,或者在近3年内无本地感染病例报告的街镇,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人以上本地感染的病例,或者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九)输血性乙肝、丙肝、艾滋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人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艾滋病病例。(十)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者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十一)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十二)布鲁氏菌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暴发疫情:在布病持续流行的区,三周内,同一自然村屯、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3人以上急性期布病病例。2.新发疫情:既往5年内无本地布病病例报告的区,出现1人以上本地急性期布病病例。(十三)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人数在5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者死亡3人以下。(十四)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或者死亡3人以下。(十五)在一起环境因素事件中,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人以上。(十六)在一起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中,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人以上。(十七)在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者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10人以上。(十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1.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下;1.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5000户以下;2.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平方公里以内。(十九)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进行补充和调整时,区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做出相应补充和调整。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区指挥部及其职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二)在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三)分析总结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五)组织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管主任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二)承担区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三)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四)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六)组织拟订(修订)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七)负责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八)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工作;(九)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街、镇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办事机构及其职责,统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区指挥部负责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二)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发布预警的建议;(三)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四)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七)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八)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2.4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与驻区军队防疫部门、驻区医疗机构、国家及北京市专业技术机构、周边区县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强化应急联动与信息共享,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监测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通过国家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区、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定期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3.2预警3.2.1预警级别区指挥部办公室采用市指挥部办公室明确的四个预警级别,即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一)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二)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和上一级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三)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和上一级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四)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和上一级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3.2.2预警发布与解除预警发布、响应与解除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执行。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发布本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办、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2.3预警响应(一)蓝色预警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做好应对准备。(二)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三)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配合市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协助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四)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与市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一起赶赴现场开展调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预警响应准备;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医疗机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3.3信息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违法线索,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的行政违法行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场监管机构、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动物防疫机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3.3.2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报告单位及其他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区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启动的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在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4.2分级响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4.2.1IV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及事发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实际需要,上报市级相关部门,由市级部门指导做好相关工作。4.2.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市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协调开展属地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市指挥部的部署下,我区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做好相关监测及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暴露人员健康监护、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确定控制区域;配合做好舆论宣传与公众引导工作;组织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4.2.3Ⅱ级响应(一)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处置相关事件。根据需要,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负责辖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二)区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及时落实防控措施。4.2.4Ⅰ级应急响应(一)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由市委、市政府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各项应对工作。(二)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各项防控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各项应对工作。必要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4.3应急处置措施4.3.1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2)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3)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链条;(4)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5)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动物养殖、野生动物保护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4.3.2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领导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可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4)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5)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6)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7)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8)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9)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4.3.3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2)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3)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4.3.4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本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本区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按照“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采取或配合国家、市、区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4.3.5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4信息发布4.4.1信息发布的原则(一)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方法,提示公众做好个人防护。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二)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避免多头发布出现信息相左的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以及倡导公众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三)注重效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4.4.2信息发布的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情况等。4.4.3信息发布主体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发布。4.5响应终止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并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门宣布终止。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响应终止。4.6保障措施4.6.1队伍保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根据需要分别组建卫生应急管理、区传染病、紧急医学救援、急性中毒等处置队伍。队员由区疾控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中传染病学、疾病控制、职业卫生、临床医学、卫生检验、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心理干预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专业组成、职称结构和性别比例结构合理。4.6.2物资保障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4.6.3通信与交通保障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保证应急车辆迅速抵达现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提供必要的通行保障,通讯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人员的通讯设备畅通提供必要的保障。4.6.4经费保障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对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遇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应急专项准备资金保障;应急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动用预备费安排。4.6.5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一)宣传教育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二)培训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三)演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估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1.1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重点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5.1.2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5.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5.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人民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5.2社会救助与抚恤5.2.1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5.2.2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捐赠相关工作;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5.2.3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2.4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心理服务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5.2.5民政、退役军人管理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5.3调查与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4奖惩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附则与附件6.1名词术语(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二)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重症和死亡比例高,早期识别困难,缺乏特异和有效的防治手段,易导致大规模暴发流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传染病。(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四)突发中毒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五)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六)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2预案管理6.2.1应急预案管理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相关单位二级管理。区指挥部按规定制定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6.2.2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相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6.2.3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评估,对本预案进行修订。6.2.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版)》同时废止。6.3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镇,职责分工如下:(一)区卫生健康委1.负责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2.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监测、风险评估,做好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3.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4.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地区进行隔离、封锁等措施建议。5.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6.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7.组织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与演练工作。8.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二)区委宣传部1.组织指导区属媒体开展相关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政策措施宣传解读,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舆论支持。2.组织媒体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三)区委网信办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收集、跟踪网络舆情动态,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置。(四)区融媒体中心整合区融媒体资源开展相关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政策措施宣传解读,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五)区发展改革委1.对于建设必要性充分的政府投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项目,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推进相关审批工作。2.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规划。(六)区教委1.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2.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儿童、教职工的健康宣教工作。3.协助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七)区科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按照北京市科委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执行相关要求,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八)区经济信息化局承担顺义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九)区公安分局1.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必要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3.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4.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5.开展高风险人员及疫情高发地区信息库有关工作,及时推送相关单位开展落地查控。(十)区民政局1.负责指导各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疫情期间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应急工作。2.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十一)区财政局1.区财政局要对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予以适当支持,提供队伍建设、培训演练等工作经费。2.负责安排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二)区人力社保局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2.按照市级部门部署,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实施工作。(十三)区生态环境局1.对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非生物环境污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2.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四)区住建委1.组织建筑工地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建筑工人的自我防护。2.必要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等具体措施。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医疗机构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建筑工地转发预警信息。(十五)区城市管理委1.负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协调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应急处置重点管控生活垃圾。2.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十六)区农业农村局1.组织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所涉动物疫病的监测、排查、流调和应急处置,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2.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信息沟通和监测结果通报。3.开展相关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十七)区商务局1.负责区级储备粮的存储及轮换工作,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监测工作。2.协助做好区级储备粮动用、民用防疫物资调配及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十八)区文化和旅游局1.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我区注册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辖区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3.组织做好对我区注册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开展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十九)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指导和支持属地政府做好群众安置保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开展基本生活救助。(二十)区市场监管局1.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2.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食品安全危害控制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4.依法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场所等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重点产品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证明检查。5.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零售及使用环节、医疗器械(一类)生产、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开通企业直接对接渠道,加快审批流程,主动服务,助力产品审批。6.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储备目录和计划,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中九大类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工作。(二十一)区政府外办1.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员的相应应急处置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京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统筹协调领事探视相关事宜。3.协调指导做好涉及驻京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有关工作。(二十二)区台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相关工作事宜。(二十三)区园林绿化局1.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关野生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2.组织对易患人畜共患病的野生动物开展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二十四)区医保局1.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问题。2.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及时调整临时纳入诊疗方案的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及时落实本市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年度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指标限制,保障各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3.协同做好应急处置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协调市级医保部门做好应急医疗救治期间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工作。(二十五)临空经济核心区1.区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调配合卫生应急处置机构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共同开展处置工作。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二十六)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1.协助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2.协助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等工作。(二十七)区红十字会1.开展应急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3.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二十八)区交通局1.组织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3.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涉疫公共交通工具的追踪和消杀工作。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二十九)区水务局结合水务相关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三十)区政务服务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线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三十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项防控措施;负责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协助指挥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2024】15、关于印发《顺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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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顺义区关于发放2024年度顺义区第四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2025-02-07
顺义区关于发放2024年度顺义区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2025-01-07
顺义区关于发放2024年度顺义区第一批、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通知
2024-12-13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义区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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