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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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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顺义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2024年7月4日顺义区城市公共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与依据1.2适用范围1.3风险分析1.4基本原则1.5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分级1.6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2.2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2.3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3监测4应急处置4.1先期处置4.2信息报送4.3分级响应4.4区级现场指挥部4.5处置措施4.6扩大响应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8应急结束5恢复重建5.1善后处置5.2调查与评估5.5奖惩处罚6应急保障6.1应急队伍保障6.2技术通信保障6.3物资保障6.4资金保障7预案管理7.1制订与备案7.2应急演练7.3宣传与培训8附则8.1名词术语8.2预案说明9附件1总则1.1编制目的与依据指导和应对顺义区可能发生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及时、有序、妥善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2适用范围本预案是顺义区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顺义城区的供水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供水中断或不足,对城市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影响和威胁的事件。自然灾害(洪水、地震、地质灾害、极端天气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战争、事故灾难(电力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衍生导致供水中断,执行相关预案,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供水应急处置工作。1.3风险分析1.3.1风险特点(1)水源及输水管道(管渠)存在水质污染或输水中断风险。水库、输水明渠、调压池等可能存在来水水质不满足水源水质要求、藻类短时间内大规模繁殖的风险,可能存在交通意外事故、人为蓄意破坏导致的水源污染风险;水源工程设施、输水管涵可能存在因设备设施老化、管理不到位、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设施故障、输水管涵断裂的风险,可能存在因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战争等原因导致的水源工程设施(如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发生坍塌、输水管涵冲毁的风险。(2)水厂设施设备存在事故灾难风险。供水厂站设施设备密集、规模大、数量多、运行时间长、结构复杂。可能存在因供电系统故障导致的水厂部分或全部停产的风险;可能存在因自然灾害(地震、暴雨等)、战争等原因导致的净水构筑物(如澄清池、清水池)发生断裂、坍塌、积水等造成供水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风险;可能存在人为蓄意破坏导致的水厂内水质污染的风险;可能存在因管理不到位、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火灾、危化品爆炸的风险。(3)配水管网系统存在自身及次生衍生风险。配水管道可能存在因不均匀沉降、管道老化等原因导致的配水管道断裂的风险;可能存在因外力破坏导致的配水管道断裂的风险,可能存在因管道负压回流、管道施工、非法用水等原因导致的局部配水管网水质污染的风险;部分未联网供水区域可能存在因管道断裂、水质污染导致的供水中断的风险。(4)小区内部管网或二次供水存在水质污染或供水中断风险。管护单位专业化管理程度不高,人员作业不规范,可能导致设施故障、供水中断、水质污染的风险。1.3.2危害程度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会对居民生活、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影响,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交通拥堵、道路塌陷、城市景观和环境质量下降,工程施工停止或工业企业停产,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及群众恐慌,严重影响公众生活和社会运转,影响社会稳定和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甚至造成重大国际影响。1.4基本原则1.4.1坚持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供水安全为首要出发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生活的影响。1.4.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区级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区政府级统筹指导开展应对;各属地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本区域突发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1.4.3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提高防范意识,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供水。1.4.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以区级供水单位及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相关部门、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1.4.5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1.5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分级1.5.1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级别。1.5.2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断24小时以上。1.5.3符合下列条件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1.5.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中断24小时以上;(2)突发事件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3)突发事件造成重点地区供水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1.5.5对于尚未达到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供水突发事件,本预案中称为标准以下供水突发事件。1.6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街道(镇)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区、街道(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供水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类。区级预案为本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街道(镇)级预案为各街道(镇)制定的本辖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供水单位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各供水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2.1.1成立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组织指挥本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由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组长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负责本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领导工作,对全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组长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组长落实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2.1.2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职责为:(1)负责保障本辖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安全稳定。(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属地供水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3)负责指导区级单位开展本辖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4)负责处置本辖区的一般标准以下供水突发事件。(5)协助、配合做好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6)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本区各类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7)协助做好市、区重大活动供水安全保障。2.2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2.2.1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设在区水务局,作为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根据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的指示,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2.2.2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为:(1)组织落实区应急委和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供水突发事件。(2)承担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值守应急工作。(3)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4)组织制定、修订与协调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供水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镇)、供水单位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等。(5)负责本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6)负责指导本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7)负责本区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8)负责专家顾问组、赴现场工作组的联系与组织工作。(9)承担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3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由区相关部门、各街道(镇)组成。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1)区水务局:承担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区自来水公司的组织协调;原水及输水管渠水质污染以外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供水水源的调度;净水厂站、配水管网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2)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区属媒体及相关部门,做好区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3)区委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监测和引导。(4)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人员疏散、人员控制。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5)区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安排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资金。(6)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物业服务质量导致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7)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环卫用水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协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配合做好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调度环卫水车,配合做好供水中断区域的供水保障。(8)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区管城区道路、公路的抢修与恢复。(9)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10)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人员救治工作;污染管网末梢水的应急水质监测。(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需要协调区级专业应急队伍参与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供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1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饮用水产品的市场监管。(13)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绿地用水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调度园林绿化洒水车,配合做好供水中断区域的供水保障。(14)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绿地用水管控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管;调度园林绿化洒水车,配合做好供水中断区域的供水保障。(15)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热线诉求转派、督办和考核评价工作。(16)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灭火任务;调度消防车,配合做好供水中断区域的供水保障。(17)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负责供水设施的电力保障。(18)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办公场地保障、人员的后勤保障;组织供水单位抢修抢险;协调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停水原因的沟通解释;组织供水中断区域临时供水秩序、饮用水产品发放。(19)供水单位:负责受损供水设施的抢险、维修;供水调度;负责供水中断区域的应急送水保障。3监测3.1供水单位应加强水源原水水量、水厂供水水量、配水管网供水压力的监测分析,会同区生态环境、区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加强水源原水、供水水质的监测分析,对可能导致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3.2供水单位落实供水设施、水源工程设施的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供水安全隐患,切实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加强水量计量监测设施、水质在线检测设施、生物监测设施的巡查维护,确保监测设施正常使用;出现可能导致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协调小组办公室。4应急处置4.1先期处置4.1.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导致通信破坏无法进行信息报送、无法获得外部支援时,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自救;周边有驻京部队的,日常要加强与驻京部队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自救过程中及时请求驻京部队支援,提高协同应对能力。4.1.2区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1)立即组织现场控制,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专业应急抢险队伍的引导;(2)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3)通知相关供水单位立即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及时切断风险源;(4)根据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特点,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5)事件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有关单位;(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4.2信息报送4.2.1信息报送应贯穿于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事后恢复重建等应急处置全过程,严格执行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和要求。4.2.2任何获悉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市民可拨打北京顺义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服务热线(69435555)、市民服务热线(12345)或向事发地街道(镇)、有关主管部门报告。4.2.3供水单位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后10分钟向有关部门报告。书面报告不晚于核实后40分钟,详细信息报告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报告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事件原因、停水范围和预计恢复供水时间、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4.2.4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进行研判,确定事件级别。当研判结果为一般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等级时,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区应急办,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4.2.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及基层单位应迅速研判,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对于仍在处置中的重大供水突发事件,要每30分钟续报阶段性信息,直到应急处置基本结束。对于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4.2.6发生在特殊时期、重点地区的供水突发事件不受分级条件限制,事发地区街道(镇)、供水单位等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4.2.7处置工作结束、供水恢复后,事发地区街道(镇)、区供水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编制终报书面报告,并上报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4.3分级响应4.3.1分级响应原则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谁先到达谁先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由属地、相关责任主体按照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抢修。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三级、二级、一级。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4.3.2三级响应(1)响应启动当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随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由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1)突发事件达到一般级别;2)需要统筹多个区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3)需要调动区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4)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2)指挥调度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向区政府提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的建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同意,组建现场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水务局局长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1)会商研判。现场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区级相关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进行会商,组织拟定应急处置方案。2)应急供水。组织各街道(镇)、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水车送水,商务部门协助联系连锁超市等桶装水供应企业进行市场供应,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供水中断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做好机关、部队、医院、养老院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的供水保障。视情况组织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园林绿化局、区城市管理委调度消防车、园林绿化车、环卫车参与应急供水。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水质监测。3)应急抢修及供水恢复。组织各街道(镇)、供水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工作。水务部门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调配工作;公安交管部门保障抢险设备物资、饮用水等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和应急通行;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电力公司负责供水设施抢修的电力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恢复前水质检测。4)用水管控。水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制订用水管控方案,落实对园林绿化、环卫冲洗等用水管控措施。5)宣传及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区属媒体及相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来电关于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诉求的统计和解释工作。事发街道(镇)负责做好所辖地区市民稳定与解释工作。4.3.3二级响应(1)响应启动当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随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由区应急委在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应急响应。1)突发事件达到较大级别;2)需要统筹多个区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3)相关区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2)指挥调度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区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区水务局局长任执行指挥。当多起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应急委统筹安排市领导及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可视情提级响应。当较大供水突发事件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次生衍生灾害时,其他相关行业分管区领导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1)会商研判。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区级相关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进行会商,组织拟定应急处置方案。2)应急供水。组织各街道(镇)、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水车送水,商务部门协助联系连锁超市等桶装水供应企业进行市场供应,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供水中断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做好机关、部队、医院、养老院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的供水保障。视情况组织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园林绿化局、区城市管理委调度消防车、园林绿化车、环卫车参与应急供水。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水质监测。3)应急抢修及供水恢复。组织各街道(镇)、供水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工作。水务部门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调配工作;公安交管部门保障抢险设备物资、饮用水等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和应急通行;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电力公司负责供水设施抢修的电力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恢复前水质检测。4)用水管控。水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制订用水管控方案,落实对园林绿化、环卫冲洗等用水管控措施。5)宣传及舆论引导。在市委宣传部的指挥领导下,区委宣传部统筹区属相关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来电关于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诉求的统计和解释工作。事发街道(镇)负责做好所辖地区市民稳定与解释工作。4.3.4一级响应(1)响应启动当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随着抢险救援力量到达现场,由区应急委在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一级应急响应。1)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级别;2)需要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3)区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2)指挥调度区应急委根据需要专门设立领导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下设的专项工作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或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协调驻顺部队支援抢险救援工作;由区应急委或根据需要专门设立的领导指挥机构向市水务局、市住建委等市级有关单位提出支援请求,调配市级应急队伍、专家、物资、装备等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当多起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时,由区应急委统筹安排区领导及相关人员、队伍分类协同处理突发事件。1)会商研判。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区级相关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进行会商,组织拟定应急处置方案。2)应急供水。组织各街道(镇)、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水车送水,商务部门协助联系连锁超市等桶装水供应企业进行市场供应,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供水中断地区市民供应饮用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做好机关、部队、医院、养老院等重点目标及重点区域的供水保障。视情况组织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园林绿化局、区城市管理委调度消防车、园林绿化车、环卫车参与应急供水。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水质监测。3)应急抢修及供水恢复。组织各街道(镇)、供水单位应急抢修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修工作。水务部门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应急队伍和物资调配工作;公安交管部门保障抢险设备物资、饮用水等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和应急通行;公安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电力公司负责供水设施抢修的电力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供水恢复前水质检测。4)用水管控。水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制订用水管控方案,落实对园林绿化、环卫冲洗等用水管控措施。5)宣传及舆论引导。在市委宣传部的指挥领导下,区委宣传部统筹区属相关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做好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民来电关于供水突发事件诉求的统计和解释工作。事发街道(镇)负责做好所辖地区市民稳定与解释工作。4.4区级现场指挥部4.4.1现场指挥部组建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处置主责部门牵头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区级现场指挥部由区临时指挥部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本级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执行区临时指挥部命令,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4.2现场指挥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街道(镇),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街道(镇)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街道(镇)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街道(镇)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4.4.3现场运行保障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向受到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4.5处置措施4.5.1水源及输水管道(管渠)类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水厂调度预案,开展水厂调度,加大相邻水厂供水量。当原水水质发生变化时,制订工艺调整方案,视情况调整水厂生产工艺,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标准。(2)街道(镇)级水资源保障调度应急预案,开展水源调度或切换,保障原水供应。4.5.2水厂类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事故危害,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时报告信息。(2)供水单位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针对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3)必要时开辟绿色救援通道,调动抢修队伍、抢修装备和物资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水厂内部设备设施管线抢修。施工中需按有关规定做好有限空间、安全用电、消防安全等安全工作。(4)抢修完成后实施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告处置完毕信息,申请恢复供水。4.5.3配水管网类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事件发生后,按照就近到场、先期处置原则,到场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事故危害,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时报告信息。(2)现场调查设施情况,制定抢修方案,按照现场指挥部任务分解单分配任务。(3)现场指挥部调动抢修队伍、抢修装备和物资到达现场,协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管线抢修。施工中需按有关规定做好有限空间、安全用电、消防安全、边坡稳定等安全工作。(4)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5)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圈定警戒区和作业区,设置围挡,安排专人看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抢修现场。(6)抢修完成后实施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告处置完毕信息,申请恢复供水。现场清扫干净,拆除围挡,消除社会影响。4.6扩大响应当市委、市政府启动或成立市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4.7.1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区相关规定开展。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宣传组,在市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等工作。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街道(镇)报请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区属相关单位,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未经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区委宣传部批准,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4.7.2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水务、公安、应急、属地街道(镇)收集、整理网络等舆情信息,做好停水相关信息发布和应对工作情况的报道工作。4.7.3对于可能产生影响的供水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协助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4.8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原则,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5恢复重建5.1善后处置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街道(镇)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事发地街道(镇)做好征用补偿工作。5.2调查与评估5.2.1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5.2.2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供水应急协调小组。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5.3奖惩处罚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应急保障6.1应急队伍保障6.1.1专业应急队伍供水单位的应急抢险队伍是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区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城乡供水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专业应急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约定、委托等方式,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6.1.2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由各街道(镇)统筹,依托社区辖区内网格员等具有供水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社区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6.1.3驻顺部队应急力量驻顺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6.1.4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在供水管理领域,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专业涵盖供水、水处理、水利、水文、地质和应急救援等。根据需要,应急专家队伍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6.1.5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6.2技术通信保障6.2.1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道(镇)配合建立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6.2.2区水务部门、供水单位,逐步建立完善供水水源、供水厂、输配水管网风险与隐患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实现对供水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6.2.3供水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水源工程、供水厂、输配水管网风险点的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快速评估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6.2.4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区、街道(镇)、社区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6.3物资保障供水单位应完善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存、更新、调拨等工作,满足突发事件处置物资需求。6.4资金保障各相关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运转、信息化建设、抢险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建设、损毁设施修复、抢险救灾等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7预案管理7.1制订与备案本预案由顺义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预案制修订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当有关法律法规或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时,及时修订预案。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各街道(镇)应将农村供水应急保障纳入地方水旱灾害防御和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范围,参照制定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区水务局备案。供水单位按程序向水务部门备案本单位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7.2应急演练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国家应急管理规定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7.3宣传与培训区水务部门应加强供水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区供水应急协调小组及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提升应对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8附则8.1名词术语(1)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2)水源: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即为集中供水工程提供原水,并满足一定水量、水质要求、可供饮用、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特定取水水域或特定地下含水层。分为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3)供水设施:是指供水单位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净配水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4)特殊时期:指法定节假日,重大历史和政治事件纪念日,政治敏感期,党和国家及本区举行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在京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期间等。(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说明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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