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区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1日 政策文号:顺政发〔2005〕2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区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京顺发〔2004〕21号),现将区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失效)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为区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区政府授权的集体企业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一)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国有资产。(二)区政府委托管理的区属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二、根据区国资委主要职责,结合全区国有资产实际,第一批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包括:(失效)顺义区粮食局、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失效)顺义区燃气公司、(失效)北京顺义化工公司、(失效)顺义区自来水公司、(失效)北京双峰建材集团、(失效)顺义区地方工业公司、(失效)北京市广聚工贸公司、(失效)顺义区建筑工程公司、(失效)北京通达实业总公司、(失效)顺义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失效)北京市紫微星工贸集团、顺义区供销合作联合社、(失效)北京亿汇洋进出口公司、(失效)顺义区永进物资总公司、(失效)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公司、(失效)顺义区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失效)顺义区煤炭公司、(失效)顺义区机械电子工业公司、(失效)北京国泰中百商业有限公司、(失效)北京鑫海韵通百货有限公司、(失效)北京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失效)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三、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履行出资人职责重大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管理。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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