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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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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2011年冬季征兵命令》(京政发〔2011〕59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10〕524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提高应征入伍在校大学生一次性助学金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1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失效)一、调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一)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义务兵年优待金由原1.8万元调整为不低于我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今后逐年比照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市征兵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通知》(京征〔2011〕15号)要求,进藏服役士兵优待金提高一倍。(二)在校大学生优待金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每人每年1.8万元。从我区入伍的在校外省(市)籍大学生,其优待金由原籍发放,原籍优待金标准低于我区标准的,由大学生原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差额部分由我区补齐。二、对在校和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实行特别优待(失效)(一)在校和应届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国征〔2011〕1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相关规定执行。(失效)(二)从我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正常退役后复学的,按照《通知》规定,一次性发放助学金3万元。(三)征兵计划内高等学校,每动员一名在校生服现役,奖励学校2万元。三、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失效)(一)退役士兵由区政府按相关政策安置。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补助,义务兵由原3.5万元提高到5万元;士官在5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兵龄,就业补助增加3000元。从西藏退役的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就业补助为每人10万元;士官在1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兵龄,就业补助增加6000元。(二)退役士兵入伍前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劳动(工作)关系仍然保留,继续回原单位工作,服役时间视同在该单位工作时间,享受与工龄相关的晋职晋级晋工资档次待遇。(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按照《意见》规定执行。(四)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士兵退役后安置到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其中,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享受《意见》中关于定向公务员考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和办理进京落户手续等有关待遇;在工作岗位入伍且退役后自愿回原单位工作的,执行上述第二条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一级职务工资标准。(五)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40号)要求,组织落实职教和技能培训工作。四、经费保障渠道以上所需经费,除入伍在校大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外,其他均由区财政统一支付。五、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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