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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第14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4年4月30日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8日顺义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超收资金的管理,确保年度财政预算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区财政为保持不同年度财政预算的稳定性,根据年度预算超收情况从中安排的具有储备性质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收支缺口,以及视预算平衡情况,根据需要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调入使用。第三条区级年度财政预算超收部分,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支出,以及解决历史债务、特殊一次性支出等必要支出外,一律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在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第四条预算年度终了,区财政局应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情况提出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规模,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设立。第五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纳入年初预算管理。在编制预算时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与其他预算收入统筹安排,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第六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年度中间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年度执行过程中确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应由区财政局提出支出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依法拨付资金。年度执行过程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用于:(一)年度中间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和市、区发布的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增支政策;(二)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三)预备费余额不足以安排的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支出;(四)消除政府性挂账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五)事关区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建设项目;(六)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紧急事项等。第七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当年的安排及使用情况需作为年度决算草案的报告事项之一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第九条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区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及规范资金的使用。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各镇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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