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30日
政策文号:顺政发〔2021〕4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1年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坚持全区统筹、创新驱动、高端引领、减量集约、产城融合的发展原则,围绕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提升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切实做到“地用不炒、用好管好”,促进高精尖产业集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北京临空经济核心区、北京顺义科技创新产业功能区(中关村顺义园)工业用地、科研用地、仓储物流用地试点,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二、入区标准按照高精尖产业准入标准,结合顺义区产业发展要求,重点聚焦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等高精尖产业项目,明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不低于1.2亿元/万平方米)、产出效率(产出不低于3亿元/万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1950万元/万平方米/年)、创新能力(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拥有至少一项知识产权,年研发投入占产值或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节能环保(单位产出能耗不高于0.063吨标煤/万元,单位产出水耗不高于0.98立方米/万元)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三、产业用地供应和利用(一)产业用地供应方式1.弹性年期出让。入园企业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产业用地的,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2.长期租赁。入园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产业用地的,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根据城市规划,入园企业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该设施属投资企业所有。3.园区开发企业出租且自持方式。经市、区政府授权,园区开发企业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也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入园企业向园区开发企业租赁产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实行年租制,年租金由区政府根据园区土地成本收益和产业引导政策具体制定。4.共有土地使用权。园区开发企业可与入园企业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使用土地,共有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园区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条件、退出机制,确保产业用地用于高精尖项目,且不参与入园企业正常经营。入园企业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的,应严格履行履约监管协议书、用地合同等,不得单独处置所持有的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二)降低用地成本顺义区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优先采取成片开发,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在片区内各类用地统一平衡,综合测算,结合项目类型、规划性质、区位等因素合理设定高精尖产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的分摊比例。高精尖产业项目用地分摊成本不超过园区平均土地成本的70%,非营利医卫慈善用地分摊成本不超过园区平均土地成本的10%。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用地项目,按照直线折算方式确定政府土地收益年期修正系数,例如20年的年期修正系数为0.4。(三)产业用地续期及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入区企业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经审核,如符合顺义区发展规划和产业用地要求,应当重新依法办理供地租地手续。对于未申请续期及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入区企业,由区政府组织依法办理退出手续,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进行评估,按照入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对地上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四)产业用地监管推行入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签订供地合同前,区政府应组织入区企业按照准入条件作出书面承诺、与入园企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用地合同的附件。对于利用自有存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区政府应先行与用地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办理相关规划及土地手续的前置条件。区政府可委托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产业项目可委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具体开展上述工作。履约监管协议书应约定退出条款,明确入区企业运营后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监管处理措施,以及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退出方式,明确入区企业退出情形:1.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的;2.在出让或租赁期限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3.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从事国家、北京市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类经营活动的;4.未能按照履约监管协议中的约定投产,或出现项目投产后出现停产半年、公司解散,以及未实现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确定的其他准入条件和运营要求等情况的;5.因市场、企业自身经营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无法自用的。坚持产业用地用于高精尖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出租给入区企业外,其他入区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园区出让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转让、销售、出租。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的企业,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履约监管协议书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产业项目,按照国家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将违反合同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四、组织保障建立高精尖产业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主管土地和产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统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各镇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定期开展监测、评价、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园区管委会应负责(园区外产业项目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监测评估产业项目准入和项目用地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创新能力、节能环保、运营等情况,公开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高精尖产业用地联席会定期审议本区产业用地准入、退出、监管、续期等重大事项,审议园区管委会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已供地产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创新能力、节能环保等情况进行监督监管的检测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监测结果达不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针对具体情况提出整改及处置方案。联席会除审议本期重要事项外,还应审议往期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方案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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