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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首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3〕38号)等文件要求,为严格落实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同志。第二章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区政府研究涉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四)依法加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五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的领导责任。(一)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标准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综合考核、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四)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按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六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组织开展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四)分管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七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一)按照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主持召开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全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四)依法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机构建设,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二)受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和村(居)委会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部署,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制度。(四)组织完善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六)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二)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三)支持分管科室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四)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五)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分管科室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科室负责同志是本科室(本行业领域,下同)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按照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二)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四)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性地研究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二条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并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科室内部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并报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三章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加强学习培训。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安全意识。第十五条加强监督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各科室及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第十六条完善考核机制。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要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同志,要将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要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科室的负责同志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监察部门要进行问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区区属事业单位、经济功能区、国有企业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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