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6日 政策文号:顺政发〔2022〕32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顺义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征收工作,按照《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且在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顺义新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顺义新城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除外。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幼儿园等;(三)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四)看守所、收审所、监舍;(五)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六)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七)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八)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九)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上述所列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二)市政府及市级部门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现有文件执行;(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阶段,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区税务局作为代收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具体征收程序为:建设单位持相关缴费材料,向区税务局申请缴费。税务部门向缴费单位开具《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费单位持缴费凭证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入财政专户。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取后存入财政专户,统一缴入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维护、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环境卫生等方面安排的支出。第九条区税务局对未按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予以催缴。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通知》(顺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北京顺义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顺义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