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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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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顺义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动乡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纳入乡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乡村公路及桥梁。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镇际间公路以及连接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原则上长度不低于1000米,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原则上长度不低于500米,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是为保持公路的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作业,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加固、改善或增建。乡村公路养护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第四条鼓励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区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做好“路长制”相关工作,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第六条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为区乡村公路行业管理部门,受区政府委托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负责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路长制”相关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各镇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养护资金的筹集与支付。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乡村公路养护工作。第九条各镇政府是本辖区乡村公路养护及“路长制”相关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切实加强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严格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保证乡村公路完好通畅。第三章日常养护第十条根据工作安排,各镇政府每年按时向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申报次年乡村公路列养路线,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汇总、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列入下一年养护计划,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各镇政府应设乡村公路管理机构,明确分管副职,配备管理人员、必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各镇政府可组建专门养护作业队伍,按乡村公路养护里程每3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养护作业人员,同时配备相应的养护机具。各镇政府也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对辖区乡村公路进行养护作业,引导专业养护单位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第十三条各镇政府应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T5190—2019)落实养护责任,严格作业标准,保持乡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安保及绿化等设施完好,保证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按时向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报送相关报表。第十四条各镇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乡道村道每年评定一次,养护检查等级为I级的桥梁每年评定一次,养护检查等级为II、III级的桥梁检查周期不超过3年。第十五条各镇政府应加强乡村公路两侧红线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滋生。第十六条各镇政府应当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乡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第十七条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每月对各镇政府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将乡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四章养护工程第十八条根据工作安排,结合乡村公路技术状况及实际需求,各镇政府按时向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报送次年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汇总、审核后拟定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区政府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等级。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运行。第二十一条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二十二条各镇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范围内拆迁、占地、群众关系协调等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养护工程镇级配套资金。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市交通委顺义公路分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由镇政府接养,工程档案一并移交镇政府归档保存。第五章资金构成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费、小修维护费、检测费、机具购置费、设备维修费及“路长制”相关费用等;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费、监理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质量检测费、项目代建费、应急抢修费等。第二十五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区政府补助资金、镇政府配套资金三部分构成。除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区、镇两级按比例出资:1.区、镇出资比例为50%、50%的包括仁和镇、后沙峪镇、高丽营镇、天竺镇。2.区、镇出资比例为60%、40%的包括杨镇、马坡镇、牛栏山镇、南法信镇、赵全营镇、李桥镇。3.区、镇出资比例为70%、30%的包括大孙各庄镇、木林镇、张镇、北石槽镇、北小营镇、李遂镇、龙湾屯镇、南彩镇、北务镇。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将区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镇政府配套资金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乡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八条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须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7〕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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