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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有关部门教育法律职责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实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7部教育法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有关部门在实施以上7部法律中的职责重新进行了分解,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一、深入学习教育法律,明确本部门应履行的法律职责,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教育法律得以实施。二、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要依据教育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要将自查过程与工作过程紧密结合起来,边查边改,以查促改;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自查报告,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找准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以此作为下一年确定教育执法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的依据。各单位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三、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认真做好各单位自查的检查指导工作,并对其教育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四、各单位要做好迎接市人大、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区人大教育执法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五、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职责的通知》(顺政办发〔1992〕37号)、《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有关部门实施〈教育法〉和〈教师法〉工作职责的通知》(顺政办发〔1996〕21号)和《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工作职责的通知》(顺政办发〔1997〕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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