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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和《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按照“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落实责任、协作配合。(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管理;负责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核查等。(二)区财政局负责社会公益性补贴的拨付、指导和监督,定期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公益性项目的承接单位负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区政策规定承接实施公益性项目,安置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强化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和数字证书管理制度;安置人员退出后,负责将其继续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其实现市场就业。第二章岗位招聘与资格认定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被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统称为安置人员。(一)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二)残疾人员;(三)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四)“零就业家庭”人员;(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第四条根据本市对社会公益性岗位额度的规定,区人力社保局对社会公益性岗位设定与开发整体上遵循“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原则,统筹考虑各镇街人口数量、就业困难人员总量、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情况等因素,对岗位额度进行全面调控,并根据实际需求开发或撤销公益性岗位。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增补员,建立健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制度,明确规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材料、招聘录用原则、审核公示等内容,并为安置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第三章安置人员管理第六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依据工作实际及岗位特征,明确安置人员职责内容,确保在岗人员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第七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建立健全安置人员考勤与请销假管理制度,将考勤与绩效工资相衔接,持续强化安置人员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加强人员管理的规范性。第八条安置人员上岗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对其进行包括各项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书、岗位职责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第九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采取全日制用工管理模式,在公益性项目实施期间,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安置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第十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施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下列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一)残疾人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三)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四)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人员;(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场竞争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一条安置人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安置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安置人员因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十二条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核查属实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五)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六)户口迁出本区的;(七)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八)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三条安置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移交至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不再支付其取暖补贴,其相关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考核监督第十四条区人力社保局每季度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的资格认定、考勤、考核、培训等材料进行核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第十五条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安置人员信息管理、日常管理台账与考勤、考核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采用百分制,得分90100分为优秀等次,7589分为良好等次,6074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区人力社保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暂停次年安置人员认定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十七条《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人社字〔2015〕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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