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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170号)、《关于调整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经办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就办发〔2019〕4号)和《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的申请和相关资金政策的制定落实,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第三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当设立财务专账,统一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公益性资金。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截留、挪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二章资金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四条社会公益性资金补贴由岗位补贴和综合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岗位补贴市级负担部分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第五条安置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实发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因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产生的差额由区财政负担。第六条岗位补贴应当专款专用,限定用于以下支出:基本工资、浮动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费、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费依申请拨付。第七条综合管理费按实际发生情况,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原则上费用申请标准不超过实有安置人员实发工资的2%,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购置办公用品、支付银行账户管理费、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费等必须支出的办公费用;(二)安置人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八条除第六、七条规定以外的支出费用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解决。第三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九条市级岗位补贴资金由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每月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审和系统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予以拨付。第十条区级岗位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按照流程拨付资金。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市、区两级补贴资金后,按月及时、足额拨付至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第十二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每月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部门核对市、区两级资金收支情况,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整理相关经费台账、资料等存档。第十三条正在享受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市、区其它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社会保险缴纳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保障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正常运行和所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主动配合市、区两级部门的监督与审查,提供所需的财务和业务资料,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七条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或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它手段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就业失业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如遇上级文件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条《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顺人社字〔2015〕38号)、《关于印发<顺义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顺人社字〔2015〕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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