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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顺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经管站修订了《顺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2024年11月29日顺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第三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区经管站依据本办法对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指导。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的资产,包括:(一)镇联社、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场、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二)镇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产畜、役畜、林木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三)镇联社、村合作社投资兴办的企业资产;(四)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镇联社、村合作社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五)镇联社、村合作社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六)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七)国家对镇联社、村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八)镇联社、村合作社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九)镇联社、村合作社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十)依法属于镇联社、村合作社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履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集体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六条对集体资产权属认定须履行严格的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应依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七条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清查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产保管制度: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主体,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资产使用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审批程序,强化经济合同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理确定价格,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级主管部门备案。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报镇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外投资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资产处置制度:规范集体资产处置程序,明确集体资产处置流程,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以名义金额计价的固定资产除外。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如下经济事项必须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含追加部分)、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方案、出租方案;(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五)集体资产项目投资、新办集体经济的立项、建设方案;(六)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七)农村集体经营所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主要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及时清理和化解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一)积极催收债权,对于逾期尚未归还的债权,要依法通过各种途径追讨,并完善还债协议。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作为坏账予以核销。(二)对集体负担的债务,要制定偿还计划,并采取分类化转债务、用应收款项抵偿债务、盘活闲置资产还债和压缩开支等有效手段积极偿还。第十一条坚决制止新增债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二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社员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或者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时,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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