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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关于印发《顺义区村级车辆使用管理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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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级车辆使用管理,有效保障村级各项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集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级车辆,是指由各村集体出资购买保障村级各项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第二章车辆购置和登记第四条村级因工作需要,确需购置车辆的,应严格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决策实施。第五条村级购置车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公务用车购置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经镇政府审核批准,适当购置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二)公务用车购置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其他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燃油客车的购置标准。(三)其他车辆购置各镇根据村级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购置。(四)严格禁止增加车辆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上述购置标准根据村级工作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新购置车辆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不得将车辆登记在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下。村集体不得长期租用社会车辆,确需租用的,在保证节约的前提下,经村主要领导批准,可临时租用符合配备标准的社会车辆,且以完成单次工作任务为租用时限。第三章车辆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八条村级应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有条件的村,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的工作程序,可对村级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不含村两委人员);但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第九条驾驶员驾驶村集体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因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而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禁止使用村集体资金支付。因办公使用公车出现交通事故需要经济培偿的,由村两委商议决策,费用达到大额标准的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执行。第十条减少村级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地域范围。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十一条除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紧急或特殊事项外,村级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办理本村公务事项,不得用于办理任何个人事项。禁止使用村级公务用车进行任何与村务无关的活动,如婚丧嫁娶、私人聚会、探亲访友、接送亲友、旅游出行等。第十二条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并转嫁运行费用。第十三条夜间及节假日,村集体车辆一律在村委会或指定地点停放;严禁私自出车,如有特殊情况向村主要领导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且需使用后补签出车手续,凡因未经批准私自出车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第十四条严禁私自外借车辆给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损坏,由车辆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除上述规定外,禁止其他任何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村集体车辆的行为。第十六条村集体车辆报废、处置严格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的工作程序和《顺义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顺农发〔2019〕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车辆档案及费用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村级车辆档案资料,一车一档,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车辆档案应完善登记车辆情况(包括车牌号、车型、购买时间、购买价格、使用性质、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及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维护等情况)。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做好存档。第十八条村集体车辆原则上须办理ETC速通卡和加油卡,ETC速通卡和加油卡专车专用,严禁供其它车辆使用。加油卡积分实行登记管理,严禁个人使用加油卡购买商品和将积分兑换商品占为己有。第十九条禁止以村集体用车名义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任何费用;严禁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严禁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第二十条严格办理公务用车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建立用车管理台账,专人管理,严格执行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将村集体车辆费用支出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管理,落实民主监督、公示制度。第二十一条实行村集体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车辆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镇要严格监督村级车辆使用,加强建章立制与分析研究,强化日常监督。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村集体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村级人员教育,落实落细日常管理。各镇应将村级车辆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经责审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特种专业用车(治安巡逻车、垃圾清运车、消防车、校车等)仅限于保障特种专业需要,严禁挪作公务出行使用。第二十四条各镇应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车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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