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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和《顺义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顺政发〔2021〕19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一)村民申请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二)村委会审核。原则上20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镇政府,具体时限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村民申请后,要及时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和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属实等情况,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在本村张榜公示,向本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审议结果、申请宅基地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3.签署意见。公示期间,村民提出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未提出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上报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村委会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三)镇政府审批。原则上20日内完成审批环节各项工作,具体时限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1.到场核实。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后,要及时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联审联办部门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齐全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符合审批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应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4.到场钉桩放线。经批准用地后,镇政府要及时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联审联办部门,并会同村委会到现场实地钉桩放线,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新建房屋的位置和基底高度。二、严格履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一)村民申请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或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5.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二)村委会审核。原则上20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镇政府,具体时限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和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属实等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应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相应位置注明。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在本村张榜公示,向本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审议结果、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等情况。3.签署意见。公示期间,村民提出异议的,由村委会负责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未提出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上报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村委会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三)镇政府审批。原则上20日内完成审批环节各项工作,具体时限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1.到场核实。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后,要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联审联办部门对上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以及是否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等。2.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3.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齐全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6)并加盖骑缝章;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公示后,应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四)镇政府查验和验收1.开工查验。经批准宅基地建房后,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告知镇政府,镇政府及时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联审联办部门,会同村委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2.到场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镇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3.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发放给村民,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三、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制(一)创新审批管理机制各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对镇级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及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数字化管理。村民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创新机制,尽量将宅基地和建房的申请、审核、审批等手续协同办理,同步发放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文书。(二)加强档案和审批结果备案管理镇、村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对审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镇政府要及时汇总村民宅基地审批结果,填写《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附件8),每季度末分别报送区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每半年对村民建房验收结果进行汇总,填写《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附件9),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三)依法办理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相关手续村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10)。四、加强村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一)依法规范“一户多宅”建房审批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各镇要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应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二)严格落实“建新拆旧”要求凡是经过批准进行易地建房的村民,应当由宅基地房屋建设主体签订“建新拆旧”协议并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镇、村要探索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或者未承诺结合翻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建房申请。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符合村庄规划的,由镇政府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以及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四)加强建房施工管理村民建房要严格按照建房批复进行,可自行施工,也可选择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接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提倡鼓励村民选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进行住宅建设,也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国家注册专业人员进行设计。(五)强化建房过程管理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依法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村民未按批准要求等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镇政府不予通过验收并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变更手续。五、加强组织保障(一)切实履职尽责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工作,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数据信息共享,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二)切实压实责任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优化细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和管理职责,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并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管好用好宅基地。在申请审批过程中,负责初步审核并全程参与落实“三到场”要求,重点参与镇政府组织的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参与镇政府组织的验收环节,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撤村建居后仍涉及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原村委会的相关职责。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表)).docx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docx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docx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式).doc附件5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样式).doc附件6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样式).docx附件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样式).docx附件8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doc附件9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结果统计表.doc附件1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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