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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顺义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力度,完善建设补贴政策,优化补贴拨付程序,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顺义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2022年9月6日顺义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暂行)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扶持力度,完善建设补贴政策,优化补贴拨付程序,制订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和顺义区“十四五”时期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计划,根据“广覆盖、贴需求、惠民众、可触及”的原则,以解决居家老年人在社区就近或在家庭接受养老服务为重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科学布局,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二、建设要求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老龄委发〔2016〕8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规划(2016年2020年)》(京民福发〔2017〕124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7〕390号)等文件中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要求,结合“七有”“五性”老有所养指标“每两万名常住人口拥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求,各属地应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和养老机构(含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等因素,统筹规划养老服务驿站的选址和布局。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设的驿站,严禁属地向驿站运营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保证金、租金、赞助费等费用。(一)城区驿站:设有社区居委会的城市社区,以社区人口规模为依据设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原则上以“一刻钟服务圈”进行服务范围测算,每个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区域人口规模为7000—10000人,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单个驿站服务的最低人口规模不得低于5000人,或老年人口不得低于2000人;单个驿站服务的最高人口规模不应超过20000人,或老年人口不得超过8000人。(二)农村驿站:设有村委会的农村社区,统筹规划驿站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按照村委会设置,在村委会所在地建立驿站。人口规模超过500户或老年人口较多的村应设置驿站,其他村由属地政府综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及农村幸福晚年驿站运营可持续性等情况,按需进行设置。人口规模低于500户的,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建设驿站。三、建设流程驿站建设在选址初期需征求属地政府意见,建设应符合发改、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规定。各属地指导辖区内驿站开展建设,甄选运营商做好建设设计和各项流程达标,建设完成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实地验收,驿站建设单位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公示材料(见附件1),包括房产证、房屋安全及消电检检测报告等材料,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属地政府应与驿站运营商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年限和违约责任,细化驿站的服务职责和考核办法。驿站委托运营年限原则上自备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四、补贴标准和流程建设补贴包含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补贴和养老服务驿站设施租赁所产生的租金补贴。对于租赁房屋用于驿站建设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属于转租的,需签订三方租赁协议。(一)补贴对象驿站建设主体单位。(二)补贴条件1.具有法人资质的团队运营管理;2.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在我区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简称驿站)。(三)补贴类别1.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补贴根据驿站建设类型、建筑面积、投资金额和功能设置,按以下标准拨付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补贴。第一类型:A型驿站基本服务区建筑面积在400㎡以上,具备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6项以上(含6项)基本服务功能的房间和场所,配备日常运营所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除基本服务功能外,还须设置2项及以上的拓展服务功能。与属地签订运营监管协议3(含)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设有安全规章、岗位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服务记录完整有效。满足以上要求的A型驿站,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1)总投资金额150(含)万元以上,补贴90万元;(2)总投资金额100(含)150万元,补贴70万元;(3)总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0%进行补贴。第二类型:B型驿站基本服务区建筑面积在200400㎡,具备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6项及以上(含6项)基本服务功能的房间和场所,配备日常运营所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除基本服务功能外,还应设置12项拓展服务。与属地签订运营监管协议3(含)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设有安全规章、岗位管理、财务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服务记录完整有效。满足以上要求的B型驿站,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1)总投资金额80(含)万元以上,补贴70万元;(2)总投资金额60(含)80万元,补贴50万元;(3)总投资金额60万元以下,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0%进行补贴。第三类型:C型驿站基本服务区建筑面积在100200㎡,根据区域老年人需求设置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6项基本服务功能所需的房间和场所,配备日常运营所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与属地签订运营监管协议3(含)年以上。设有安全规章制度,有活动记录本。满足以上要求的C型驿站,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1)总投资金额40(含)万元以上,补贴30万元;(2)总投资金额40万元以下,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50%进行补贴。2.租金补贴对于无驿站的城乡社区,属地政府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租金补贴标准参照顺义区市场行情,等于或者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贴。(四)资金来源驿站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租金补贴由各属地进行资金保障。(五)补贴申报装修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资金补贴:驿站完成建设后,将驿站备案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驿站选址建设意见表》、《承诺书》、《顺义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申报表》、《顺义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资金申报表》、《建设工程(预)决算表》、《设备购置(预)决算表》、属地与驿站运营方签订委托协议(自备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和相关票据等材料由属地核对确认后上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六)材料审核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后,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申报资金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七)实地核查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区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复核,依据核查结果向建设主体拨付补贴资金。(八)资金追回机制领取建设补贴的运营单位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未满三年的,退出时应根据运营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补贴资金。运营服务未满一年的,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追回补贴资金的70%;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的,追回补贴资金的40%;已满三年的不再追回补贴资金。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明确分工。区民政局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抓好全区驿站规划布局,加强督导检查,做好驿站建设相关政策解读,指导属地落实驿站建设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资金保障工作,对补贴方向、补贴标准、支付方式等进行指导。(二)加强规划,按需设置。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进驿站建设。各属地要压实主体责任,紧盯辖区内老年人群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辖区内驿站规划布局并指导建设落实,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遴选养老服务驿站运营主体并签订运营管理协议,逐步推进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提升养老服务能力。(三)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区民政局要建立驿站运营方退出后建设补贴资金追回机制;督促驿站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重复申报,违者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款。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驿站要严格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对,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属地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附则(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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