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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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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教民〔2023〕2号)等规定,结合顺义区民办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顺义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区教委、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区教委会同区发改委负责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管政策;区教委负责督促指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使用管理。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四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期预收。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占位费、入学定金、学位保证金、学位费、面试费、笔试费、报名费、注册费、申请费、学生用品押金等各种费用。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第五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税务发票。第六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采用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学校应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第七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八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时,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切实做好论证协商、风险评估等工作,避免因收费问题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第三章成本核算第九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办学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相关性等原则。办学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办学场地租赁费、修缮费等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及收费、退费管理办法等内容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第十一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学校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学校应当于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教委备案。第十二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管理。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收支单独核算。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记入学校收入,不得获取差价。第十四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健全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其中,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按学年收费的,发生上述情形,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第十五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并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十七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通知书、入学须知中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第十八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九条区教委通过收费专项内部审计,审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情况。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学校办学经费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收费收入应当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第二十一条区教委、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收费行为日常监管机制,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情况开展定期监测,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区教委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中,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区教委建立完善教育收费信访受理、督查督办、提醒约谈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教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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