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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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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惠民政策,助力脱贫攻坚,促进顺义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学生资助政策,规范顺义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结合顺义区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义区教育委员会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及普惠性幼儿园。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教委成立由教委主任担任组长,各学段、财务等主管主任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教委中教科、小教科、学前科、民办科、财务与审计科、教育资产管理中心、教育研究与教师研修中心、教育财务管理中心为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财务管理中心,牵头管理各项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第四条教委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职责:1.全面推进落实市、区两级学生资助政策,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区学生资助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2.制定本区学生资助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本区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组织本区资助信息数据审核、汇总和系统报送;组织资助工作检查等。3.负责本区各项教育资助资金的预算申报、汇总和分配,对资助资金运行进行监管。4.组织开展资助育人工作。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第五条各中学、小学、幼儿园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设专(兼)职人员管理学生资助事务,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职责:1.依据上级资助政策,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单位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2.开展资助政策宣传;组织资助申报、资格审核、名单公示、资金发放、信息上报、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3.负责学校资助经费的预算申报、发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4.组织开展资助育人工作。5.完成教委资助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第三章各学段资助政策第七条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北京市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救助家庭等贫困家庭幼儿,持有《儿童福利证》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资助标准为免保教费(最高不超过北京市同级普惠幼儿园收费标准)。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有:1、对具有北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借读费。对具有北京市学籍公办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校服、作业本、教辅、学具,免除寄宿生寄宿费。2、对具有北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城乡低保、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提供助学补助。城乡低保贫困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年48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36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元。3、对具有北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校城乡低保、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残疾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非寄宿学生提供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月180元,小学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4、对具有北京市学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城乡低保、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残疾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公办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的学生提供寄宿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月360元,小学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第九条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政策有:1、具有北京市学籍的北京市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救助家庭、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持有《儿童福利证》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烈士子女、孤儿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学费、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在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资料费、校服费等资助,不再享受高中助学金。2、品行良好、学业成绩优良的具有北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等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的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可以通过学校评选获得北京市普通高中宏志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免交获奖当年学费。资助工作原则第十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评审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示受助名单;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公众场合讨论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受助学生名单,严禁公开学生身份证、银行卡等隐私信息。第十一条教育资助随学籍走原则。受助学生应具有北京市学籍,在学校就读期间受助。第十二条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减轻家庭教育经费负担,又要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第十三条应助尽助和按政策标准资助原则。第十四条资助信息真实、保密和及时上报原则。学校对资助信息的真实性、保密性负责,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部和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向上级资助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数据。第十五条坚持育人导向,将育人作为资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多关心和帮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第五章预算申报与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每年10月份,学校资助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资助项目预算及调整当年预算。资助预算经教委资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教委预算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年度项目预算申报和调整。第十七条规范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助学金和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助学补助按学期发放,免保教费、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需直接免除,不能通过先收后退方式落实资助。第十八条资助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入受助学生或监护人实名银行卡内。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发放的,需经教委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并到市资助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第六章资助档案与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记录和工作记录资料分学期建档备查。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的使用,及时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系统并审核上报,确保系统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区教委和区财政局将严格按照学校上报资助管理系统的数据核定预算。因管理系统数据填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学校使用公用经费自行解决。第七章校内相关资助政策的制定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5号)针对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学前幼儿制定、公示减免保教费资助政策,同时报教委备案。第二十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教育〔2018〕2026号)制定、公示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政策,同时报教委备案。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加强对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自觉接受上级行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教委资助工作小组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五条资助工作人员必须加强依法行政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学生资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生资助政策随市、区级政策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由顺义区教委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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