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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坚持标准统一、多元参与、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在本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且已签署合规经营信用承诺书和优质服务信用承诺书的运营服务企业。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另设10分作为加分项,用于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车辆有效利用率、实施科技创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3个方面共9项指标:(一)运行监测:包括数据接入准确率、车辆报备率共2项指标。(二)秩序管理:包括禁停区管理、车辆入栏停放、重点区域秩序、车辆调度响应处置、运维人员配备共5项指标。(三)用户服务:包括车辆完好和整洁度、投诉举报办理共2项指标。(四)加分项:包括举办各级宣传活动和保质保量完成各级部门安排的临时保障工作。各指标的具体打分标准按照《顺义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表》(详见附件)执行。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六条考核工作由区交通局组织实施,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交通局分别对相关考核指标评分,最终由区交通局对考核评分进行汇总。第七条原则上每月实施一次考核并评分,每季度进行考核成绩汇总。在市场供需情况或运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组织实施临时考核。第八条考核分为两部分,各参与考核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交通局就不同项分别打分。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单车秩序监督管理,对秩序管理和用户服务2方面7项指标进行打分;区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考核各项内容进行打分。考核最终成绩按照属地和行业打分占比6:4的比例汇总计分。第九条考核中应以记录表、录像、照片、卫星定位数据等资料为依据,各考核主体应在季度考核结束后对所有资料进行汇总和归档,确保考核全过程可追溯。第十条各考核主体应在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考核成绩打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次月5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后的考核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至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负责统计汇总考核成绩,将季度考核综合成绩书面通知参与考核的运营企业,同时监督企业落实整改。企业对考核综合得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成绩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诉,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均视为对考核综合得分无异议。第四章结果应用第十一条区交通局根据季度考核综合得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等级进行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质量等级根据综合得分(含附加分)情况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共4个等级:(一)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A级;(二)综合得分在75~90分(不含90分)的,为B级;(三)综合得分在60~75分(不含75分)的,为C级;(四)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第十三条考核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质量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一)未按照《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建立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二)数据传输中断时间大于24小时的情况超过3次,或累计中断时间超过7天的;(三)未按要求做好重大活动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交通保障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四)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五)未按规定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车辆安全管理细则,或存在运维车辆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交通事故,且依据《公安交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企业运维驾驶员主责的;(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第十四条按照“奖优罚劣”原则,在遵循淡旺季动态调整总体要求下,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对运营服务企业实施车辆投放规模动态管理。在季度考核综合得分中获得A级的,下季度车辆投放总量增加10%;获得B级的,下季度车辆投放总量维持不变;获得C级的,下季度车辆投放总量减少10%;获得D级的,下季度车辆投放总量减少20%;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D级的,下季度车辆投放总量减少50%。一个自然年内四次季度考核均为A级的,将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增加投放车辆总量或扩充运营范围。在不超过年度报备总量的情况下,各运营企业要在季度考核结果公布后10日内完成报备车辆调整。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就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管理部门或属地进行举报。举报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附联系方式,优先受理实名举报事项。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对考核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查证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本考核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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