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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顺义区支援合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京蒙协作、对口支援、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以下简称支援合作)等工作相关要求及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支援合作项目,是指使用本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经顺义区委区政府同意的,在支援合作地区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规划类、培训类、资金补贴类、课题研究类、交往交流类,以及为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宣传、文化、社会活动等项目。第三条【项目选定】支援合作项目的选定,要符合国家、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聚焦考核评价评估内容,符合当地实际需求,有利于支援合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实施原则】支援合作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和考核要求,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廉洁透明、注重成效的原则。第五条【管理模式】旗县级实施的资金项目,由旗县人民政府承担使用协作资金和实施协作项目的主体责任,由本区指定牵头镇代表顺义区政府开展支援合作工作,牵头镇要落实好区级及其他各类支援合作资金项目在项目申报、方案审核、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项验收及年度考核等全过程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第二章项目计划申报及批准第六条【项目储备】顺义区支援合作项目原则上需要纳入当地支援合作规划项目储备,项目储备应注重系统性、长远性谋划,加强项目论证,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项目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总投资(包括协作资金、自筹资金)、协作资金用途、项目受益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预计开完工时间、项目效益、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协作资金支持的经营性项目,要明确产权归属、经营方式、实施成效、联农带农方式等事项。第七条【项目计划申报与批准】每年年底前,支援合作地区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计划。牵头镇负责就项目计划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履行相关程序并出具反馈项目计划意见函,经充分研究、审核把关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当地下达项目计划。对口支援西藏项目计划需同时报北京援藏指挥部备案。国家、各地区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资金第八条【资金分配和下达】区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会商区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支援合作资金安排意见,经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区财政局将支援合作资金纳入区发展改革委年初预算,并及时拨付年度资金。结对旗县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履行相关拨款程序,在项目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保函),应及时将协作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第九条【资金使用】支援合作项目资金(含结余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绩效等,要符合国家、北京市、顺义区及支援合作地区有关部门规定。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使用支援合作资金。支援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支持范围】(一)京蒙协作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东西部协作政策及考核要求,落实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京蒙协作工作部署,聚焦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两基地、两屏障、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倾斜支持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加大京蒙协作六个“倍增计划”工作力度,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聚焦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集群打造、消费帮扶助农增收、劳动协作提升“四项行动”,重点支持产业协作、消费帮扶、劳务协作、干部人才培训、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提升、乡村振兴典型村建设等方面。其中,产业协作资金(含消费帮扶)占比不低于年度协作资金的65%。(二)对口协作资金围绕“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工作主线,深化全方位、多层次协作。协作资金50%左右用于保水质项目,着力推动水源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点开展主要入库河流及其支流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源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骨干教师医生等专业人才培训培养,鼓励结对医院联合开展重点专科建设。深化产业和科技合作。(三)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坚持80%以上援助资金向民生和基层倾斜。支持完善医疗卫生设施体系,推进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下沉至县乡村基层。助力职业教育发展,支持高校建设。不断改善农牧区、边境一线生产生活条件。助力提高受援地区社会治理水平。(四)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与支援合作无关的项目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偿还债务和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旗县级(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除外)及以上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一条【组织实施】支援合作项目要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牵头镇要落实代表顺义区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与区发展改革委、挂职干部团队共同做好协调推进及配合,合力推进相关工作。京蒙协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第十二条【项目调整】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因素或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涉及改变项目性质、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的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牵头镇、挂职干部团队商定,说明变更理由,并经支援合作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报牵头镇,由牵头镇报区发展改革委后方可实施,并做好项目变更材料留档工作。其他不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如期投入使用的变更,经支援合作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和移交】相关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支援合作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牵头镇,由牵头镇核实、整理、留存相关档案资料,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主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有关方面不得办理转移手续。(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第十四条【后续管理】项目实施部门要依据项目验收报告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明晰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资产管护责任制。项目资产实行委托经营的,要明确委托经营期限及期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协作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第十五条【结余资金】加强结余资金与预算编制、执行衔接管理。完成项目计划仍有结余或无法实施的项目资金,需履行当地相关审批程序备案程序后,可用于下一年度协作项目,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履行项目计划申报与批准流程。第五章审计监督第十六条【项目审计】支援合作地区应将区支援合作项目纳入当地审计范围,各级各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协作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牵头镇要会同支援合作地区共同进行审计。牵头镇要协调支援合作地区每年第二季度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结余资金和调整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七条【检查抽查】牵头镇应会同相关部门,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全过程参与项目检查,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检查抽查结果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重大问题报区委区政府。第十八条【相关责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北京市、支援合作地区、顺义区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相应规定处理。区发展改革委、牵头镇、挂职干部团队及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本区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细则制定及适用范围】根据工作实际,各支援合作地区支援合作项目管理遵循本办法和各地项目管理办法。各地涉及顺义区支援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出台前应征求区发展改革委意见。第二十条【点对点结对项目】点对点结对帮扶项目的确定要符合国家和市级要求、支援合作地区需求、区级资金项目投入方向等有关要求,纳入支援合作地区资金项目管理,由牵头镇纳入监督管理范围。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顺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顺义区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顺援合办发〔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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