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顺义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发展,以立足驿站自身开展服务为基准,以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需求为原则,按照《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结合顺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养老服务驿站是在顺义区建设并运营,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区养老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城区驿站与农村驿站的界定标准,原则上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范围作为依据。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的驿站,一般视同城区驿站;镇街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认定为农村驿站,并在申请备案公告时做出书面说明。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下列具有北京市户籍且现居住在顺义区内的老年人:(一)城乡特困老年人;(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责任片区是指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各镇街应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镇街可采取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通过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等方式达到服务区域全覆盖,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覆盖。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第五条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第六条驿站运营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补贴和运维支持。第二章基础补贴第七条基础补贴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第八条基本养老服务包括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服务、呼叫服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与驿站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无偿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第九条巡视探访是指每周对每名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入户探访一次,每次入户探访原则上不少于20分钟。第十条个人清洁是指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个人清洁服务,每月安排免费理发1次。对于长期不需理发或特殊情况不需要理发的老年人,在老年人书面表示放弃服务的前提下,驿站可开展拓展服务,拓展服务需在区民政局备案。因受疫情客观因素或老年人住院就医等原因影响,确实难以完成每月一次服务的,可以请老年人及家属签字确认或书面提出放弃,补贴可以照常发放。难以完成的具体原因影响由镇街和区民政局共同判定。第十一条养老顾问服务是指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服务、代缴咨询、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养老服务困难和需求及时响应。第十二条呼叫服务是指对老年人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呼叫及通过智能设备获取老年人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响应。根据本区养老助餐服务有关要求,经镇街评估后认定,可为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免费代为取餐服务。第十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每月对每名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上门次数不少于4次,总服务时长不低于80分钟。四项服务之间可相互联通、相互穿插同步完成。第十四条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未提供服务的不予以补贴;对于老年人因特殊客观原因不需要基本养老服务的,可暂时不纳入签订服务协议范畴,同时也不纳入补贴;老年人拒绝入户接受服务的,做好留证后,不纳入基础补贴范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第十五条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十四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第十六条镇街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对上述机构和驿站均未覆盖的镇街,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镇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镇街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第三章托养补贴第十七条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第十八条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第四章连锁运营补贴第十九条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第二十条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第五章运维支持第二十一条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第六章补贴程序第二十二条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第二十三条驿站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属地镇街提交基础补贴、托养补贴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镇街依据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和驿站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在15日内完成补贴金额审核工作,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确认表并加盖镇街公章。镇街在每年8月、次年2月将确认表、驿站运营扶持申请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依据镇街补贴确认表,拨付驿站运营补贴,并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驿站基础补贴、托养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连锁运营补贴申请于每年2月前向区民政局提出,区民政局依据养老服务驿站备案公告对驿站连锁运营情况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拨付工作。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基础补贴、托养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连锁运营补贴每年拨付一次。区民政局或各镇街应按规定时限将驿站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驿站备案方法人账户。第七章资金来源第二十四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所需补贴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第八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作为驿站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据、托养补贴数据应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责任片区新增服务对象应由镇街在平台中予以确认。驿站基于民政一卡通、养老助残卡、民生一卡通等多种记录方式,如实采集服务信息,确保采集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第二十六条驿站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管理,制定员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自身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掌握为老服务的知识和技能,保证驿站服务质量。镇街要整合资源,为驿站提供后台支持,合理引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服务人员为辖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及镇街应加强对驿站运营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驿站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补贴获取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第二十八条驿站应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为运营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九条驿站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监督电话就下列情形进行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自投诉行为认定之日起取消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一年。(一)未按本细则规定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协议约定事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二)违规收取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第三十条驿站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驿站对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的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对于安全责任事故的判定,由区政府、所在镇街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第三十一条凡发现驿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扶持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名单;运营扶持补贴已发放的,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区民政局、财政局和相关镇街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经办机构和人员在驿站运营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虚报项目内容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顺义区实施《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细则(暂行)》(顺民字〔2020〕38号)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已申请未审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第三十五条因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驿站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或影响的,扶持政策以市民政局文件政策调整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