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顺政发〔2017〕60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顺义区“十三五”能源发展及节能降耗规划》,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工作,重点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扬奖励等相关工作的资金。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原则共同负责。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基本准则,坚持统筹规划、择优引导、扶持重点、严格监管。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以及在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广项目。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取得减量化、资源化显著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项目。(三)节能降耗新机制。重点用于支持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等节能项目。(四)节能奖励。重点用于节能低碳试点企业奖励、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绿色建筑奖励、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励。(五)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宣传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节能咨询服务等工作。(六)对本市给予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配套支持。(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领域的重点项目。第七条以下情形节能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二)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三)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四)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五)已享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节能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八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申请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愿申报资金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第九条资金支持标准:(一)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使用节能新产品且工业类年节能量50吨(含)和非工业类年节能量25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最高给予30%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二)对新建的再生水(污水)、余热和土壤源热泵供暖项目,新建深层地热供暖项目,既有燃煤、燃油供暖锅炉实施热泵系统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热源和一次管网投资额30%的区级配套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三)对新建能源管控中心的项目进行差异化支持,对于公共机构,按照评估后总投资给予除市级补贴外全额支持;对于航空企业,按照评估后总投资给予除市级补贴外的50%给予支持;对其余企业类的用能单位,按照评估后的总投资给予除市级补贴外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四)对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按投资额最高给予30%补助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如节能宣传、节能培训、规划编制、课题研究等)。(五)对航空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且年节航油50吨(含)以上的项目,按实际节油量,给予每吨航油1000元的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六)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承接本区用能单位的节能项目,达到国家和市级奖励标准的,在国家和本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其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200元的配套奖励支持。(七)对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低碳、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八)对当年通过国家绿色建筑标识三星认证建筑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市级奖励的同时,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0元的区级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九)对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给予10万元节能奖励,年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5万元节能奖励。(十)在上一年度节能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授予节能先进单位奖,予以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奖金5万元,每次表扬名额不超过10个。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本区产业规划布局。(二)申报节能量补助的项目,须由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评审,并达到规定的节能量。(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第十一条节能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程序:(一)项目申报区发展改革委按年度发布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提交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交材料至区发展改革委。(二)项目评审、资金拨付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统筹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或挪用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节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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