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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2月6日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顺义区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58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民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责任,整合保障资源,加大保障力度,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二)工作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到2020年,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不断增强,困境儿童数量明显减少,困境程度明显减轻,留守儿童得到更多关爱,安全更有保障,成长环境更加优化。二、保障范围(一)困境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等。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的儿童,主要有孤儿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因罹患重病或身体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陷入临时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打拐解救儿童、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等。(二)留守儿童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需要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关爱的儿童。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三、主要任务(一)落实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护责任1.强化留守儿童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给予更多亲情关爱。村(居)委会要将困境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增强家庭监护意识和提高监护能力。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劝诫、教育。2.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困境儿童,采取亲属抚养、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困境儿童,以及由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其生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3.落实基层政府和村(居)自治组织的监督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加强对困境和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督促监护人做好适龄儿童入学有关工作。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监护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要切实掌握儿童家庭监护情况,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家访、探访、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二)建立救助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护机制1.建立源头预防机制。建立社区、教育机构、政府三位一体的监护网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儿童工作站,采取“专业社工+志愿者”模式,每个镇、街道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每个村(居)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工作督导员,面向本地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发挥村(居)委会作用,开展社区预防和教育工作。围绕和谐家庭建设,深入开展亲子教育、代际沟通、行为矫正、自我保护等培训服务。督促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前做好子女监护安排,说明有关情况。定期走访困境儿童家庭,对可能陷入困境的儿童及其家庭,村(居)委会应会同儿童工作督导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做好预防服务工作。每月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困境和留守儿童生活状态。如发现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教育机构的班主任、辅导员、管理员负责对班内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积极沟通协调处理。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报告职责。对困境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和社会组织向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反映、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受理,及时予以帮助。健全完善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三级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报警热线,区救助站热线、96156社区服务热线,建立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关爱救助保护热线,对辖区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及时公布信息。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困境儿童单独生活或将低龄儿童置于监护照料、安全保护范围之外的,要对监护人进行训诫教育。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能充分履行监护责任的,要协助落实委托监护,必要时可由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照料。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要按照困境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就近护送至临时庇护场所、救助保护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4.建立评估帮扶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相关组织及个人的协助下,对困境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紧急庇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或协助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法律援助等。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组织志愿服务等形式,引入法律、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教育、医疗、康复等领域专业力量,共同开展困境儿童帮扶工作。5.建立监护干预机制。对长期疏于儿童监护、实施或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以及放纵他人实施侵害儿童行为、遗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对发现有此类情况的,应当建议、督促、支持上述人员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三)实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分类保障政策1.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统筹制度衔接,同时符合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可按照择高原则享受其中一项保障待遇。享受低保待遇的困境儿童,可以同时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2.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家庭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推进残疾儿童精准康复,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提高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标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服务。实施婴幼儿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给予保费分类补贴。逐步整合其他年龄段相关险种,建立涵盖所有年龄段儿童的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3.强化教育保障。发挥家庭教育主体作用,指导、支持、监督家庭履行教育职责。要广泛开展适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关爱帮扶,促进儿童家庭、学校、社区学习与交流互动。教育和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政策,为在本区教育机构内就读的低保、低收入、城乡特困家庭中的儿童、孤残儿童减免保育费、学费、住宿等费用。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联系帮扶制度,确保每位在校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都有帮扶教师辅导。加强对我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全区提供义务教育的学校至少配置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依托新建成的西马坡儿童福利院,拓展儿童福利院职能,在集中养育孤残儿童的基础上,辐射区内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医疗理疗、特殊教育服务。强化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确保所有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4.完善兜底保障。建立困境和留守儿童关爱专项基金,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性因素,临时失去家庭依靠的儿童和因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未能得到有效监护的儿童,给予临时性生活保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工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和联席会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保障政策落实、指导、协调、调查等工作。民政、教育、司法、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和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要督促指导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保障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人身安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拟定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沟通协商。(二)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活动场所,针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医疗、康复、生活、学习、娱乐等实际需要,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陪伴成长活动。工会组织要重点开展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为其探视留守子女提供便利。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动员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及引导。残联组织要落实残疾儿童政策,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做好残疾儿童教育服务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在儿童保障领域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拓展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服务项目,促进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融入社区。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三)夯实工作基础。构建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网络。在顺义区儿童福利院挂牌成立区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发挥枢纽平台作用,统筹做好儿童保障培训、示范和服务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人才管理制度、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采集登记与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数据标准,推动相关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逐步完善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统筹设置临时庇护场所;探索开展困境儿童就近庇护工作,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推进功能拓展和转型升级,满足困境儿童及留守儿童监护照料等需求。(四)落实资金保障。围绕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障对儿童福利机构及镇(街道)儿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经费的投入,加快推进区、镇(街道)两级救助保护、儿童福利和残康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作用,倡导顺义辖区内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开展结对帮扶、慈善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五)做好宣传引导。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推动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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