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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建房是指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第四条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要带动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各镇严禁发生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的问题。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建立健全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区级相关部门、镇、村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宅基地及房屋建设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以及责令退还村民建住宅非法占用的土地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及宅基地合理布局、宅基地建房审核报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标准建筑图集编制发放以及违法建设认定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负主责,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建房施工监管、指导和服务,违法违规建房的制止和查处等。建立宅基地及建房统一管理机制,实行联审联办制度。第八条村委会要依法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具体负责本村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超占面积处置、退出处置、纠纷调解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和报告等;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配合村委会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对本村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使用本集体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相关费用。第二章宅基地规划管控第九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指导各镇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村庄规划应当明确村民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标准。第十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十一条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一是对已经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村民,可通过纳入本区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二是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镇、村,由区统一规划,鼓励镇、村通过集中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实现户有所居;三是对已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引导其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在原有宅基地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缓解村民住房紧张,实现户有所居;四是对无法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落实村民户有所居的,可通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提供宅基地空间,缓解村民住房紧张问题。第三章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未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应当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一是本户内有两个(含)以上子女,除一名和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其他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且现有宅基地按照我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扩建的;二是因地质灾害搬迁、新村建设等按照统一规划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三是经村委会同意,确因交通不便、饮水困难等原因申请村内易地搬迁的;四是国家工程等公益性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的;五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镇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要严格按照“村民申请、村委会审核、镇政府审批”的程序,落实宅基地及建房“三到场”要求,确保村民住宅严格按照批复进行建设。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村民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后,村委会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组织镇级联审联办部门,会同村委会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批准用地后,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村民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后,村委会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组织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所在镇政府。镇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组织镇级联审联办部门,会同村委会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房屋建成后,镇政府要组织村委会、村民、设计、施工等人员到现场对房屋位置、面积、层数、高度以及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依据验收情况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新增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建房批复等受理编制门牌,并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验收合格的村民住宅,可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镇、村要建立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台账,对工作中形成的文书、照片、影音等资料实行“一户一档”管理。第十五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对经过批准进行易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第十六条村民建房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执行;村庄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虽已编制完成但对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和高度等标准未作出规范的,由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村庄规划批复流程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75%,房屋檐口高度(以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7.2米。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不得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内。第十七条村民建房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应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应遵守村规民约,与村庄内建筑风貌应相互协调,不得妨碍邻居的通行、排水、通风、采光和日照。第十八条村民建房需选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提倡鼓励村民选用通用标准图集进行住宅建设。第十九条村民建房施工,要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有关要求,便于消防取水、消防车辆通行和灭火抢险救援,形成施工记录。村民对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全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村民房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第二十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强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组织建筑工匠培训。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村民建房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服务,督促落实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等措施。提倡镇政府聘请监理单位对村民建房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第四章宅基地退出和转让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是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对于1982年以前划定的或因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等原因形成的超出现行规定面积标准占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达到现行规定标准且户内具备分户条件的,允许其家庭内部分户后优先使用,但应严格履行宅基地审批手续;超占面积未达到现行规定标准或户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仍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村庄规划或待转让及房屋继承、赠与时逐步调整。对于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逐步进行整治。第二十三条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具体房屋补偿标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确定。鼓励和引导村民在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探索通过制定示范合同等方式,规范引导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转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第五章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管理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通过自营、合作、出租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和文化体验等产业。闲置住宅用于出租的,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第二十六条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原则上应以现有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镇政府核发的住宅建设手续作为权利证明依据,没有依据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整合本村农民闲置房屋资源,选择适合本村特点的产业开展经营;对成员经村集体同意后开展经营的,村集体要切实加强管理。第二十八条村集体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要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第二十九条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符合本市抗震设防和绿色发展要求。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要严防火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整改。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安全监管,杜绝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第三十条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盘活利用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一是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二是已列入搬迁计划、拟拆迁腾退和已纳入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村庄;三是享受过政策性搬迁的旧村址,仍规划为集体建设用地,安全隐患未消除的;四是不能落实户有所居、不能妥善安排本村村民居住需求的村庄。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镇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及建房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村委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镇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村民存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或者未承诺结合翻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建房申请。对村民未按批准要求等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镇政府不予通过验收并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及变更手续。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由镇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没收租金收入,并处租金收入一倍的罚款。第三十二条镇政府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碍和阻挠。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镇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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