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顺政发〔2019〕33号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为贯彻落实北京新版城市总规对顺义的功能定位,按照北京市发展高精尖指导意见和系列政策,通过建立健全产业项目入区前评价审核机制,把好源头关,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吸引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未来全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精尖产业项目在我区集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集聚高端发展原则。引导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强化创新驱动,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群化、低碳化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打造高精尖产业和高层次人才集聚地。第二条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引导产业园区和产业项目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产出效益。第三条节能环保安全原则。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在项目评价上得到充分体现,提高标准,设定红线,实现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健康发展。第四条就业结构优化原则。产业项目要实现人口均衡发展,鼓励企业提升人均单位产出绩效,促进高端、高效就业,对人口和就业结构进行科学评估。第五条科学公正评价原则。对项目的全要素综合评价要体现客观、公正、公开、真实、准确。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评价范围纳入评价范围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总部注册,不能总部注册的应注册独立核算子公司。产业项目的土地用途、项目类型同时满足下列情况则纳入评价:本办法适用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多功能用地和科研用地。本办法适用的“产业项目”包括:新占用土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项目(续建、改扩建、盘活转型项目)、租赁厂房项目、注册类楼宇项目。关于合作并购、股权转让、土地及地上物转让等产业项目,按照顺义区相关办法工作机制执行。以下类型不纳入评价范围:农林水利及种植、养殖项目;政府投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军队在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项目;符合简易低风险要求类项目。第三章评价机构第七条评价组织成立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和顺义创新产业集群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性质特点,组织项目联审会。除上述成员单位外,还可以邀请区内外有关部门、单位列席参加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协调、执行和落实评价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兼任。第八条评价方式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评价和区级评价两级;区级评价分为联审会评价和书面征求意见评价两类。属地评价:租赁厂房楼宇项目、注册类楼宇项目。区级评价:新占用土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项目,其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采用联审会方式进行评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评价。第四章评价内容第九条评价要素(一)产业定位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根据市目录调整随之调整),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北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符合顺义区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具备高精尖产业特点。(二)安全环保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达到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环保管理条例》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符合城市用地功能与环境承载,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三)科技创新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达到国际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至少一项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能力,年研发投入占产值(销售收入)比例不少于3%。(四)准入及约束条件入区项目准入条件至少满足地均一项指标(除金融业、文创旅游及商业仓储服务业以外的还需满足研发投入指标),约束条件需全部满足(见附件)。(五)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居住、入学、就医”等要素与区域承载力相匹配,满足城市功能总体发展规划,不会引发重大信访事件和影响地区稳定。(六)其他要素其他需要评价的要素由参评单位参照上述要素对产业项目进行严格把关。第十条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第二产业重点聚焦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等其他高精尖产业,着力构建智能制造产业生态。第三产业重点聚焦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等四大现代服务业。第十一条优先准入项目满足上述评价要素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优先准入:符合顺义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国家级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投资主体系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且企业总部在顺义区注册纳税;项目投资且纳税超过入区最低标准的50%;投资主体核心成员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或项目属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投资主体整合盘活我区闲置的土地及厂房资源,且项目具有国家专利技术和较高科技含量。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二条新占用土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项目进行区级评价。评价程序分初评、专家评审、终评、出具评价意见4个环节:(一)初评投资方按要求向项目所在的属地提交项目材料和评价申请(若属于“招、拍、挂”项目,则投资方最迟应自土地入市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评价申请)。属地在受理投资方递交的评价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评。初评通过后,将《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申请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材料后,递交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作为评价的参考。(三)终评领导小组终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属地提交的项目评价申请资料和《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申请表》及专家委员会意见后,按照本办法“评价方式”分类实施。属于“书面征求意见评价”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的评价申请资料发送给成员单位和邀请单位,各单位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意见,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联审会评价”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评价申请资料提交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原则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联审会,联审会后形成联审评价会议纪要完成评价。联审会未通过项目由属地配合进行重新论证,可以重新申请一次联审会评价。提请区政府审议。对于市政府统筹的重点项目、区联审会评价认为需区政府审议的重大项目、其他符合一事一议要求的特殊项目等,经联审会评价后,由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审议。(四)出具评价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书面征求意见评价”、“联审会评价”、“区政府审议(限于需提请区政府审议的产业项目)”的结果,向投资方出具《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区级)》(以下简称《意见表(区级)》),并依据土地性质、产业类型确定产业项目立项备案部门。项目投资方依据《意见表(区级)》签订入区协议,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准予入区的产业项目,纳入顺义区企业发展和项目落地统筹服务平台和审批绿色通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注册、供地、审批手续办理等事宜进行统筹调度。准予入区的新增工业类用地项目,《意见表(区级)》作为项目方参与土地竞买申请的资格条件;准予入区的新增商业金融用地项目和多功能用地项目,以区政府名义致函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意见表(区级)》纳入供地的出让方案和招拍挂文件中,在土地使用内容上予以体现。第十三条租赁厂房楼宇、注册类楼宇等产业项目进行属地评价。属地自评的产业项目由属地依据本办法自行组织评价并向项目投资方出具《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意见表(属地)》(以下简称《意见表(属地)》),并于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准予入区的产业项目,项目投资方依据《意见表(属地)》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第六章工作要求第十四条投资方应如实提供申请资料,通过评价后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内容和使用性质。《意见表(区级)》和《意见表(属地)》有效期均为2年,超过2年未实施或调整投资主体、投资内容和使用性质的项目,投资方应重新提交评价申请。第十五条各属地作为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一组织相关属地及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后续评价。各属地应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要素在入区协议中对项目进行约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要素在出让合同中对项目进行约束,并设定违约责任条款,确保项目按评价要求实施。参与评价的职能部门,要依法合规严格把关,将评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产业项目全要素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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