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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工作,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顺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依法依规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既是区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又是区政府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所在,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促进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市和全区工作大局,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维护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四)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凡应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第二章提请审议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第四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重大事项,区政府应依法依规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国务院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或五年规划的调整、变更;(三)预算调整方案;(四)决算草案;(五)授予区级荣誉称号;(六)决定人事任免、接受辞职、代理人选;(七)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四)预算执行情况;(五)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及其整改情况;(六)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专项审计情况;(七)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八)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顺义分区规划的编制和修改;(九)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十)关系本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十一)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十二)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十三)其他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三章提请审议和报告的内容及方式第八条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的重大事项议题,可由区长、副区长直接提出,也可由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提出。第九条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的重大事项议题,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名称、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事项的简要说明。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和各部门、各单位申报重大事项议题情况,汇总下一年度拟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的重大事项议题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2月上旬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重大事项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后需要调整的,或未列入计划需要增加的,由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第十条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主动提出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的重大事项议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第十一条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的重大事项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二)该重大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列为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单位代区政府起草议案或报告材料,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或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由一名副区长负责确定牵头部门,并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对议案或报告材料进行专题研究。第十二条对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在报区政府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第十三条对于上述重大事项,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一)会议报告。区政府通过会议汇报的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及工作进展情况。(二)书面报告。区政府通过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本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及工作进展情况。第十四条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时,要按照事项内容确定作说明或报告人。属于全局性和综合性的重大事项,由区长或副区长作说明或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属于专项工作的重大事项,委托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说明或报告,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配合好区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调查研究和论证、听证等工作。第十六条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审议意见,要严格执行、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办理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分阶段报告。第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超越法定职权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当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销,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的,应当限期报告;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负面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报告执行、办理情况的,应当限期改正;对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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